珠海租客留孩子独居房东收房难,多位律师解读法律困局

南方探针
+订阅

珠海一出租房腾退遇阻,屋内仅留一名13岁未成年人独居,这一事件经传播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

小孩独居的出租屋内,水池等多处已发霉

不少网民认为被执行人此举是利用未成年人“卡 bug”钻法律漏洞,借孩子当作对抗执行的挡箭牌;也有部分网友担忧,如果贸然强制腾退,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如何保障。

现实困局之下,一边是生效判决的权威与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一边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应当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针对舆论场中的争议焦点,南方+记者采访多名律师就此案展开分析。

并非制度漏洞,僵局源于执行与民政安置程序衔接不畅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席苏健表示,从现行法律规则来看,本案并不属于制度漏洞,我国法律没有“房屋内存在未成年人就不得强制执行腾退”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旧拥有依法强制腾退房屋的权力,将现状称作法律“卡BUG”并不客观。

他分析,当前事件陷入僵局,本质是执行程序和民政安置程序没有做好衔接。执行法院出于顾虑未成年人腾退后无人照料的现实风险,选择暂缓执行,但未成年人照料安置,本是民政、妇联、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该转嫁到出租方身上,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无限期阻碍生效判决落地。

在席苏健看来,破局的关键点在于推动民政部门启动临时监护程序。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民政部门可依法开展临时监护。只有先妥善解决孩子的安置问题,消除腾退之后的现实风险,法院才能够继续推进房屋腾退的执行工作。

遗留子女阻碍执行属规避行为,被执行人可被依法惩戒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对屋内未成年人独居的情况,法院不能采取简单清场的方式强制孩子搬离。但他同时强调,被执行人故意将未成年子女留在房屋内,以此对抗房屋腾退,该行为已经属于规避执行。针对这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手段。

付建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司法拘留。倘若恶意拒不执行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相关人员还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不是腾退法定障碍,多部门应履职同步推进执行与保护

广州市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扬提出,生效判决具备强制执行力,屋内存在未成年人单独居住,并不是中止、拒绝执行房屋腾退的法定理由。出租方作为房屋权利人,并不承担这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不能因为孩子滞留屋内,就要求出租方承担安置照护责任。执行法院的暂缓,更多出于对孩子无人照护的现实担忧,并非法律层面不能执行。

“申请执行人没有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公权力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协调安置,属于法院和执行联动机制的职责范围。”张扬认为,面对监护人怠于履职,造成未成年人独居、失学,民政部门可不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临时监护;教育部门可对失职监护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公安、社区可以协助寻找监护人。情节严重的,有关主体还可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依旧要承担抚养费。

在处置路径上,他建议,法院应当继续推进执行工作,联动公安查找被执行人,协调民政落实安置、教育部门落实复学。安置与腾退可以同步开展,不能让判决长期悬置。针对恶意阻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失信限高等措施,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责。出租方也可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监督,同时向多部门书面反映未成年人独居失学问题。房屋腾退、未成年人保护属于两套法律关系,不能把矛盾全部留给房东和孩子。

南方+记者 徐勉 王越莹


编辑 唐嘉欣
校对 姚紫仪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