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例行查车,男子拒绝配合还言语挑衅?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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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摘你又能怎么样我?”广州一男子开摩托车时遇例行查车,拒不向民警出示证件,还多番言语挑衅,持续僵持近2小时。近日,广铁中院公布该案件判决结果。

出示证件“一闪而过”?男子言语挑衅与民警僵持

2025年4月29日,黎某(化名)驾驶外地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出现在广州市番禺区某街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执勤民警多次要求黎某出示证件,并摘下头盔用于人证比对,黎某仅短暂向民警展示手机里的电子证件,随即收回,始终拒绝摘下头盔,拒绝配合完整核验,还发表挑衅性言论,“不摘你又能怎么样我?”“法律有跟我说我要给你出示得清清楚楚吗?”“那你拘了我吧,拘了我,来啊。”

经过近两小时的僵持,黎某仍拒绝出示驾驶证、身份证,之后执勤民警通知辖区派出所处理黎某涉嫌阻碍执法违法,黎某被传唤至派出所、离开现场。

因现场无法核实其驾驶证信息,黎某涉嫌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到达派出所按照规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口头告知其基本违法事实等,开具被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涉案摩托车采取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黎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黎某仍不服,上诉至广铁中院。

另查明,交管部门查实黎某持有的驾驶证情况后,已于次日解除上述强制措施。同年5月1日,公安部门对黎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驾驶人拒不配合身份查验,强制措施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交管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黎某自认可知,黎某确有未予配合、抗拒查验的情形,导致执勤民警难以及时核实其身份及其机动车驾驶资格,在此情形下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于次日上午经查实后即行作出解除强制的决定,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未对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减损。

交管部门在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时,口头告知其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已合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办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面对路面正常执法检查,保持理性平和心态,配合查验,切勿在现场采取言语对抗、拒不配合等过激方式对抗执法。一时冲动抗拒执法,将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铁法宣

编辑 唐嘉欣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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