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广东高院审结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案

南方法治
+订阅

近日,广东高院披露一起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案,该案裁判思路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上市公司股东向公开市场作出限售承诺,并承诺不当减持收益归公司,上市公司要求股东返还违反承诺减持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通过不当减持所获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均应认定为减持收益。

回顾案情:2017年某公司上市时,夏某系该公司股东,其在招股书中承诺:上市36个月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上市前股份数量的15%;如违反承诺提前减持股份,应向投资者道歉、回购同等数量股份,并将减持收益返还给公司。2019年8月,夏某和丁某离婚,夏某将630万股股份转给丁某,丁某出具承诺函确认继续遵守夏某之前作出的限售承诺。2021年7月至11月,丁某违反限售承诺提前减持股票,所得价款约5100万元。上市公司依据限售承诺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向公司返还违规减持股收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证券发行、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自愿作出的限售承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限售承诺的减持行为具有不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依据股东承诺要求股东支付减持收益的,应予支持。减持股票收益的计算方法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减持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发生上涨、下跌与持平三种情况。在不同的股价变动情况下,减持收益可以参考下列原则认定:第一种情况是股价下跌时,减持收益的计算方式可以是“违规减持所得”和“合规减持应得”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情况是股价上涨时,如果仍然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将无法体现对违反承诺减持行为的惩戒作用,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此时可以参照限售承诺人在回购义务产生之日应付出的回购成本和其违规出售股票价款之间的差额确定违规减持收益,该差额是限售承诺人得以避免的一项支出,可以作为确定收益的参考依据;第三种情况是减持价格和后续上市公司股价持平时,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可参考减持价款的资金占用费确定减持收益。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第二种方法认定丁某的减持收益为596.4万元,故判决丁某向上市公司支付减持收益596.4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案,是人民法院惩戒不当减持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标志性案例。本案支持上市公司要求不当减持股东向公司返还减持收益,该裁判思路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均具有参考意义,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背信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有力震慑了利用信息、持股优势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推动形成“承诺必守、违法必究”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助力打造规范、透明、有活力的资本市场。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全小晴 赵莎莎

编辑 吴跃思
校对 张芳菲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