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做材料即可“零首付”?汕头一卖家陷入二手房高评高贷套路|在+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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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冯先生向南方+记者反映,自己在广州工作,在处置一套汕头房产的售卖过程中,遭遇汕头中承地产操作“高评高贷”,险些卷入违规的接近“零首付”购房交易。

“这套房子实际成交价96万元,买家仅支付5万元定金,事后我才发现,中介通过刻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将银行贷款额度做到了91万元。”冯先生介绍。按照当地政策要求,二手房买家应当承担15%的购房首付,而经过虚高评估操作后,买家仅支付5万元定金即可推进交易,近乎实现“零首付”购房。

卖家遭刻意隐瞒,事前未告知“高评高贷”

冯先生回忆,自他发现问题前,与他对接售房的中承地产庄经理从未向他说明,后续需要配合签署虚假材料,人为做高房产评估价,以此获取接近房屋实际成交价的银行贷款,也就是市场所称的“零首付购房”模式。

冯先生与中介员工的对话。

冯先生与中介员工的对话。

在此前签订买卖合同时,冯先生曾感到疑惑,因为合同上并未写明首付的金额,而且还可以拿到比85%更高的贷款额度91万元。“中介当时跟我说,汕头不少房产交易都是这样,我就没深究。”

冯先生表示,买卖合同签署完成、交易持续推进后,中承房产公司提出要求他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因银行按揭办理需要,甲方配合乙方在银行签署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元整¥1110000.00】的文件;该文件仅用于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与甲乙双方实际交易金额无关,实际成交价格以原合同为准。

补充协议中对卖家配合贷款的要求,冯先生发现后未进行签署。

补充协议中对卖家配合贷款的要求,冯先生发现后未进行签署。

至此他才意识到,该笔交易是中介前期刻意向卖方隐瞒关键信息,待交易环节推进后,再让自己签署银行相关承诺文件,以此向银行虚构交易情况,实现近乎全额放贷的违规目的。

在中介的视频号中显示部分房子可以实现“零首付”。

在中介的视频号中显示部分房子可以实现“零首付”。

冯先生向记者展示,该房产公司员工的视频号中,“10万元买125平方米江景房”等宣传居多,甚至有多个视频提及“零首付”,“靠低首付来吸引买家,没想到原来是靠这种背后的操作。”冯先生说。

部门介入核查:中介涉嫌代签造假、违规宣传

“我知道的时候,他们提交资料给银行审核贷款,还冒用了我的签名。”冯先生说,后来自己坚决拒绝参与“高评高贷”,并向住建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对于伪造签名一事,庄经理在电话中向冯先生解释,当时冯先生身处外地,因此中介一员工才采取代签方式处理,目前这个员工已经离职。庄经理还试图继续售卖此房,只做81万元的贷款,但是被冯先生拒绝。“我对这个中介已经失去信任。”冯先生说。

房产中介的视频号宣传。

房产中介的视频号宣传。

记者就此事致电中介庄经理,针对媒体提出的该笔交易是否属于“零首付”购房的问题,对方并未正面回应。其表示,此事已经交由住建局介入处理,目前卖方仍持有买家定金,希望双方能够协商和解。

记者向住建局相关人员致电了解情况,该工作人员回应,已经按照程序处理,移交给了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冯先生与中介员工的对话。

冯先生与中介员工的对话。

对于中介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和敷衍态度,冯先生表示十分不满。他认为,中介全程刻意隐瞒违规交易细节,事后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诚恳道歉,导致自己多次往返广州、汕头奔波处理事宜,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他们始终觉得这种‘高评高贷’‘零首付’操作是行业常态,完全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如今只是一味催促我退还定金、私下和解。”冯先生说。

律师支招:高评高贷需警惕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成杰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高评高贷的行为基本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表现形式,在满足其他构罪条件的情况下,买家、卖家均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贺成杰指出,在“高评高贷”行为中,中介机构通常也参与其中。如中介机构也参与、指导或介绍了签署虚假材料、推动高评等有关环节的,中介机构亦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此外,中介机构如被查实参与有“高评高贷”的,根据各地行业管理规范及行政管理规范的规定,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行业处罚及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听信有关不实言论,认为不是自己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但卖家在‘高评高贷’过程中亦有参与,其中有关的虚假合同文件是由卖家签名的,由此,卖家的行为本身亦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贺成杰说。

贺成杰补充,如果在高评高贷的过程中,还存在伪造证明、流水或者公章等行为的,根据所伪造的材料不同、侵害对象不同,行为人还可能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的相应罪名。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买家和卖家亦有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评高贷情形中以欺诈手段使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的,银行有权撤销贷款合同,进而要求借款人,即买家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虽然卖家没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没有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但卖家的欺诈行为可能给银行造成了损失,亦有可能需要针对银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记者 王越莹 徐勉

编辑 吴跃思
校对 蓝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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