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法典》系统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法规,诸多条文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专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阙占文,解读《法典》民生相关条文,阐明事关群众衣食住行的法治保障。他认为,《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正实现从分散式应对到体系化治理的转变,增设大量贴近群众生活的条款,是为回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的转变。

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为立法宗旨
南方+:以往环保法规多聚焦产业污染管控,《法典》大量增设贴近群众生活的条款,出于什么考量?有何现实意义?
阙占文:将民生人居环境保护作为《法典》的核心内容,增设大量贴近群众生活的条款,是立法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的转变。
从法理演进看,生态环境权利在我国经历了从抽象理念到具体权利的变迁。20世纪70年代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规定“依靠群众”“造福人民”等工作方针,蕴含了环境权利的思想萌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不断丰富公民环境权利的内涵和类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更进一步将“环境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列,确立为独立人权类型。

在此基础上,《法典》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确立为立法宗旨,并对公民环境权益进行体系化表达。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
一方面,《法典》系统设定了获取生态环境信息的权利、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程序性环境权利,体现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另一方面,《法典》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各编,构建油烟噪声防治、黑臭水体治理、气候变化应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为公众享受美好生态环境的实体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对普通民众而言,这一转向的现实意义在于:《法典》不仅仅关乎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更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呼吸的空气、饮用的水、到身边的声环境和光环境,都有了明确的法律回应。

为光污染防治和纠纷解决提供基准
南方+:《法典》中有哪些值得普通民众关注的新条款?
阙占文:针对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新增污染防治条款。以光污染为例,此前由于没有关于光污染的专门立法规范,光污染纠纷解决和防治都面临不少障碍。为此,《法典》污染防治编第九分编专章规定了光污染防治。
首先从“行为”和“结果”两个要件界定“光污染”。行为上,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结果上,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这一定义为污染防治和纠纷解决提供了基准。
其次,《法典》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光污染的职责,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产生的光污染,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分区管理等差异化管控措施,防治、减轻光污染。
再次,《法典》要求广告屏、体育场和施工场所应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采用玻璃幕墙的,合理设计和选材。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光污染。

明确环境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南方+:当居民生态环境权益侵害时,《法典》赋予哪些维权渠道?
阙占文:《法典》对《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从分散式应对到体系化治理的转变。《法典》从三个方面构建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相关制度。

其一,当居民遭遇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时,《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提炼了分散在单行法中的环境纠纷解决规范,系统规定了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环境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其二,当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面临威胁时,《法典》明确公众有权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负有保密义务、举报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检察机关举报中发现环境公共利益被侵害线索的,还可以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其三,为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权,《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状况质量等信息,企业依法及时、真实、完整、准确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或垂钓或面临罚款
南方+:从个人日常行为来看,普通民众在生活中容易触碰哪些环保相关法律红线?
阙占文:我认为以下几个要注意。首先,在禁止时段和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露天烧烤本身并不违法,但必须遵守法定要求,《法典》禁止个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也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其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或垂钓。部分垂钓爱好者偏好僻静水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水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者可能遭受法律制裁。依据《法典》,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可能面临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外来物种因为缺乏天敌或其他生态制约,易快速繁殖,对本地近缘物种和生态系统构成巨大的威胁。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2022年,易某华未经批准,利用车辆藏匿运输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餐饮业需注意选址合规避免油烟噪声污染
南方+:广东群众要特别注意《法典》中哪些条文?
阙占文:我认为要特别关注下述三项制度,涉及日常经营、生活环境和人身安全等。

其一,餐饮经营选址。广东餐饮业体量庞大、业态发达,但与餐饮经营有关的油烟噪声污染也是群众身边最常见的环境问题。此类问题处置难度大、化解时间长。为此,《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要求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一条款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从源头采取措施,预防油烟噪声污染。对于有计划从事餐饮业的民众而言,选址合规是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一步,必须要提前了解经营场所的规划用途和配套要求。
其二,身边的黑臭水体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大江大河水质显著改善。但是,畜禽养殖、坑塘沟渠等小微水体污染情况仍比较突出。《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防止水体返黑返臭。对民众而言,一方面,密切关注身边水体状况,发现黑臭水体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另一方面,自觉做到不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生活污水,维护水环境、水生态。
其三,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处置。近年来,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恢复,活动空间扩大。无论是粤北山区还是珠三角城市,野生动物损毁作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时有发生。《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延续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补偿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在野生动物致害时的补偿义务。同时,《法典》新增一条重要规则,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公民负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不得伤害、招惹野生动物;但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必要防卫措施。

文字:南方+记者 张子俊 实习生 鄢永璇
设计:潘洁
统筹:彭琳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