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理赔款归员工还是公司?法院判了

南方+

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却以已足额支付工伤赔偿为由截留保险理赔款,员工则认为保险金应归自己所有。这笔钱究竟该归谁?近日,禅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佛山市某电器公司为员工罗某等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8月,罗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2024年4月,罗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罗某与公司签署的授权书,将20000元保险金转入公司账户。然而,公司以已向罗某足额支付工伤赔偿为由,拒绝转付该笔保险金。协商无果后,罗某诉至法院。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罗某作为案涉保险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签署的授权书仅授权公司代为接收保险金,并未明确约定将权益转让给公司,因此不能改变保险金的归属。

法院同时指出,劳动者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权益。如允许用人单位在赔偿款中直接扣除保险金,用人单位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了团体意外险的功能目的。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某电器公司向罗某返还代收的保险金2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为员工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障福利,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个人权益。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并支付保费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赠与员工的保险福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支付保险费而主张保险权益。

法官特别提醒,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混淆了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定位。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责任保险,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可用于冲抵工伤赔偿支出。用人单位如需分散经营风险,应另行投保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截留员工团体意外险理赔款的方式转嫁责任。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妥善留存劳动合同、保险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 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巫云鹏


编辑 熊琳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