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一小区管网渗漏致水费公摊高,社区呼吁管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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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一小区管网渗漏致水费公摊高,社区呼吁管网改造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向南方+记者反映,其小区自2024年起公摊水费突然增加,尽管物业多次对管道进行维修,但小区已出现隐蔽的地下渗水,造成水资源巨大浪费,且自来水管道时常破裂停水,需要反复维修,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业主:公摊水费过高,管网暗漏持续损耗,物业多次维修效果不佳

业主陈叔表示,2024年,小区自来水收费开始由自来水公司接手,水费开始大幅增加。“我3月的水费,如果按照水表我自己用水量计算,费用并不多,算下来公摊水费就占我实际用水的70%,原来只有10%左右。”

受访者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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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许先生家中平日里仅2人用水,月需缴水费最高达300多元,低的时候也要100多元,“水费增加后,污水处理费也会随之增加,总的费用更高了。”许先生说。

金碧御水山庄业委会主任张杰元说,此前开发商建成小区后未将供水设施交给自来水公司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物业直接进行水费收缴。前期原恒远物业因经营破产退场,新接手的中海物业拒绝承接小区内部水表抄收、管网运维工作,在政府协调推动下,自来水公司于2024年5月落地抄表到户服务。

陈叔向记者展示自家公摊水费占实际用水超70%。受访者 供图

陈叔向记者展示自家公摊水费占实际用水超70%。受访者 供图

居民告诉南方+记者,此前反映公摊水费过高后,自来水公司曾采取措施,在小区分区安装闸门,以减少部分区域漏水对整体的影响。“但是效果不佳,目前公摊水费占实际用水的40%—50%,比之前下降了一点,但还是很高。”张杰元说,小区管道时常需要物业来负责修补,但是自来水管道有很多隐蔽处漏水,每月多次临时停水,严重干扰居民日常起居。

自来水公司回应:管网不达标无法移交,差额漏损由全体业主分摊

张杰元表示,由于此前未纳入自来水公司管理,公司要求必须经过验收,后续才会进行管理,所以现在无法承担小区自来水管道的维修。

花都区自来水公司在今年4月回复居民的文件显示,根据2020年10月印发实施的《广州市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办法》(以下简称《户外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对其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部已投入使用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组织验收”的规定,2021年10月和2023年10月,已分别两次对小区开展了户外供水设施查验工作,结果为不符合移交条件。自来水公司表示,“两次查验后我公司均出具了改造建议书,但小区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等因素,至今未对户外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受访者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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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自来水公司提出,参照《户外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全体业主承担”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每期总分表差额水量明细数据送达小区物管公司,由其对小区全体用水户进行公示,并将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根据用水户用水量按比例进行分摊收取。“也就说,谁家用水多,就分摊得更多。”张杰元说。

业委会主任张杰元则表示,因小区于2000年开工建设,2002年开始销售交付,按照1996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业主多次向自来水公司、住建部门申请调取小区供水管网竣工验收材料,始终未能拿到合格验收证明,业主推断小区当年管网未验收便违规交付,埋下如今常年爆管、暗漏的隐患。

受访者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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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区建成至今已有22年,占地1600多亩、管线铺设错综复杂,开发商与历任物业均未提供完整管网图纸,地下暗漏难以全面排查;部分已发现漏点物业维修滞后,漏损持续扩大,形成“漏水—高额公摊—资金难筹集—无力改造”的恶性循环。

“小区管网老化失修、长期严重漏损,既侵害居民经济利益,也造成大量水资源浪费。”张杰元表示,小区供水配套先天建设缺陷,开发商已爆雷无法担责,当年未完成竣工验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该由全体业主承担全部改造成本。

《供水条例》落地,设定地方政府强制性更新改造义务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令第831号《供水条例》正式施行,替代沿用三十余年的旧《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对供水企业以及业主方的责任分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黄睿指出,依据原《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移交供水单位之前,其管理维护责任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委托的单位承担;实践中即体现为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承担共有设施的维修养护义务。花都区自来水公司以该条规定主张拒绝“带病接收”,认定其存在违法或违约存在难度。

黄睿指出两点:其一,新的《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并且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可见新法态度为:供水单位作为专业主体,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改造移交程序中负有配合义务,经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共有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有义务接收并进行维护;其二,新《供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设定了地方政府的强制性更新改造义务。同时,《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亦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损情况排查登记并编制整体改造计划,“本案小区属于该类政策覆盖范围,可见立法倡导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网维护责任系大势所趋。”

此外,黄睿律师表示,新、旧法过渡期内,业主方的抗辩策略不应是拒缴,而是要求供水单位按收费周期公示差额水量明细及分摊计算过程;对分摊数额有异议的,依《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五个工作日内处理答复。

南方+记者 王越莹 卢晓科

编辑 吴跃思
校对 蓝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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