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惠州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惠州发布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政策修订聚焦困难群体保障、财政分担机制、参保缴费激励、重点群体待遇计发等领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力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助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9日。

扩大困难群体代缴范围

保障覆盖面更全面

《征求意见稿》调整惠州困难群体代缴范围,将原代缴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修订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保障覆盖面更全面、靶向更精准。

按照新规,上述困难群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全额代缴。困难群体选择高于政府代缴标准的,高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政府缴费补贴将严格按照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其他困难群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为保障政策落地,《征求意见稿》延续并细化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县(区)财政分担机制,明确困难群体代缴、丧葬补助金、基础养老金、超年限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各类项目的财政分担。

其中,丧葬补助金方面,参保人死亡且不符合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6个月的金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在各级财政补助比例上,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省定标准对全市各县(区)按分类分档进行补助,其中:惠东县100%,龙门县85%,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65%。除省补助外,市、县(区)财政按1:1分担。

此次政策同步明确缴费激励补贴,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15年的,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该部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1:1分担。同时设定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规则,当年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调整的标准低于全市现行标准时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调整的标准高于全市现行标准时按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

优化待遇计发办法

保障特定群体原有待遇水平

针对被征地农民、原计生对象两类重点群体,征求意见稿全面优化待遇计发办法,破解以往政策衔接不畅、计发标准模糊等难题。新规将不同阶段的被征地农民划分为“老人”“中人”“新人”三类,统一全新待遇计发公式,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含征地社保费)养老金+计提征地社保费养老金+计提年限养老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计发标准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细化为个人账户(不含征地社保费)养老金与计提征地社保费养老金两项,并增加计提年限养老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公式细化养老金构成,将原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拆分细化,新增计提年限养老金,同时单独计发个人缴费对应养老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原计生对象参保人员,明确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规则,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原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标准,将按更高的计生对象标准兜底发放,保障特定群体原有待遇水平。

此外,《征求意见稿》同时调整两类重点群体财政补助方式,一方面,取消被征地农民“老人”每人每月30元的财政缴费补助,相应资金调整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涉及被征地农民“老人”群体通过保底倾斜政策保障待遇水平。另一方面,取消原计生对象每人每月324元的财政缴费补助,相应资金调整用于补助其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

据悉,本次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目前公众意见征集通道已开启,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sjylsybxk@hu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5楼养老失业保险科(邮政编码:516000)。

来源:惠州发布综合整理

编辑 南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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