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曝光3起危险品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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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潮州市交通运输局聚焦道路运输安全,紧盯危险品运输关键环节,深入气站、油站、工业园区及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现将3起典型案例曝光,以案为鉴,警示广大从业者严守安全底线。

案例1

氧气钢瓶竟是危险化学品?

2026年5月23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科执法人员在凤东路韩山师范学院附近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郑某驾驶粤UYT**8轻型栏板货车,载有36个使用过,带压且有气体残留,未经专业清洗、吹扫、除油、常压化处理且瓶阀完好、闭合的氧气钢瓶。郑某表示,其于当日驾驶该货车从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收集水产养殖散户的氧气钢瓶,准备运往湘桥区一气体充装站充装,并赚取运费。而涉案车辆及驾驶员郑某均未取得危险品运输相关营运证件。目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已对驾驶员郑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普法课堂:很多人误以为氧气是普通气体,实则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氧[压缩的或液化的](序号2528)明确列为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突出:

1.强助燃性:氧气虽不可燃,但助燃性极强,遇油脂、可燃物易引发火灾或爆炸;

2.高压风险:钢瓶内压力约150bar,撞击、暴晒、超装均可能导致物理爆炸;

3.健康危害:高浓度氧气可引发氧中毒。

案例2

柴油拉去工地自用,是否违法?

2026年5月24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科执法人员在潮州东大道一加油站依法对粤A7U**W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陈某驾驶该货车拉载了1个油罐刚从加油站装载200升0号柴油,准备送往潮州东大道一工地供工程车辆加油自用,并未赚取任何运费。而涉案车辆及驾驶员郑某均未取得危险品运输相关营运证件。目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已对驾驶员陈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普法课堂:运输危险货物,无论是否自用、是否收取运费,只要使用普通货车无证运输,均属于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予以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3

委托无资质车辆运危险品,托运人同样担责!

2026年5月25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科执法人员在湘桥区南较西路依法对粤U2X**1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查。经查发现驾驶员刘某于当日受工地施工车辆租赁方负责人孟某委托,驾驶该货车运载5桶共1000升0号柴油,从枫春路嘉和名苑前门工地运往另一工地,约定运费80元。而驾驶员刘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粤U2X**1轻型栏板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后续执法人员对托运人孟某进一步调查确认,托运人孟某明知刘某无资质,仍委托刘某承运危险化学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目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已对托运人孟某“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对承运人刘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同步立案处罚。

普法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违法后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危险品运输,资质是底线,合规是红线。广大从业者务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道路运输安全秩序。

撰文:林楚楚

通讯员 潮交宣

编辑 余丹萍
校对 蒙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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