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广东发布最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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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 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及时兑现落实、高效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留用地安置,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除支付补偿费用外,按实际征收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发展经营、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安置方式。

《意见》提出,要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各地要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方式。在《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效书面方式约定安置方式但尚未兑现的留用地(以下简称“历史留用地”)优先按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兑现。《意见》施行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新增留用地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的方式安置。

在高效利用实地留用地方面,《意见》提出要优化留用地兑现程序,优先兑现落实开发方向明确、项目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同时还明确要规范留用地流转和开发运营,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应当通过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注册成立的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的,建成的物业可自主招商运营,也可交由政府统筹招商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合作主体。

《意见》还鼓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发零星、分散的留用地,通过土地腾挪置换和整合优化,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和统一经营管理。

在有序推进非实地留用安置方面,《意见》提出要制定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规范非实地留用安置程序。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不得低于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采取一种或多种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采取置换物业方式安置的,置换物业应当为工业、仓储、商业、办公、旅游或其他经营性用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物业置换的,协商一致后可以异地安排物业置换。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重点功能片区、产业园区等成片开发区域,通过组织集中建设、向社会购买、土地出让配建物业等多种方式筹集置换物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安置的,作价出资(入股)标准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建设主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实地留用标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出资、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分享收益。股权收益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南方+记者 黄叙浩

编辑 钟展锋 张茵
校对 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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