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摄《给阿嬷的情书》Live图,踩了法律红线?丨哆来咪“法”
不少人有这样的习惯:看电影时随手拍张照发朋友圈。最近,某艺人就因为这样一张“随手拍”上了热搜,也让“影院屏摄”这个老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起因是该艺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日常,配图里有一张电影《给阿嬷的情书》的屏摄Live图,含有正在放映的情节片段。当网友指出这属于“屏摄”违规后,她很快删除Live图,替换为电影剧照并道歉。
那么问题来了:屏摄到底踩了哪些法律红线?
首先,影院屏摄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这是一个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乐认为,Live图(通常包含2—3秒动态画面及音频)实质上是一种短暂录像,应落入上述条款禁止的“录音录像”范畴。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拍摄照片/视频,属于非法复制作品,侵犯了复制权;发送至公开平台,使不特定人可随时获取,超出“个人合理使用”边界,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从刑事层面看,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盗摄并制作“枪版”售卖、传播,违法所得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必须指出的是,私下屏摄并不都构成侵权。判断的关键是“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十分严格,不仅需要指明作者、作品名称等,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仅限个人学习、研究、公益教学等法条中所规定的场景。
简单讲,影院屏摄用于个人欣赏、学习就没问题;即使拍到少量非关键画面图片,作为配图发表观后感,不妨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通常也算“适当引用”。如果拍摄连续画面、录制关键情节,又公开发布到社交平台传播,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存在侵权风险。
这些年,影院屏摄的争议是热搜的“常客”。每一次纠纷背后,我们希望唤醒更多人“文明观影,保护版权”。要知道,分享其实也要讲究分寸,不能越界。下次走进影院,不妨放下手机,用眼去记录、用心去体会,或者通过“晒票根”“拍海报”等方式分享自己的观影感受——这才是对一部好电影最好的尊重。
采写/脚本:南方+记者 吴静涵 杜玮淦
出镜:南方+记者 吴静涵
拍摄/剪辑:南方+记者 李乾
设计:潘洁 谭唯
统筹:南方+记者 祁雷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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