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官仲裁员一起“把脉”,给企业用工开“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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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坪地街道办事处、坪地街道工商联(商会)联合举办龙岗法院“龙法说·百场同行”系列普法活动之“聚力同心 益企赋能”宣讲活动。聚焦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面临的实际痛点与法律风险,50余家企业代表听法官和仲裁员以案说法、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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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怎么定?“民主程序”是生命线

“不少企业的员工手册,程序有瑕疵,内容有缺失,都是企业亟须补上的漏洞。”龙岗法院坪地法庭副庭长杨文姣法官以“如何利用员工手册规范用工”为题,结合近两年审结的10多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剖析了“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管理工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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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姣指出,仅靠口头警告而无书面制度,或把制度简单一贴了之,都是企业要着力加以完善的方向。“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制度的生命线。”杨文姣特别提醒,未向员工有效公示的员工手册,在法庭上几乎等于一张废纸。而一旦发生争议,证据链比自认为的“道理”更有力,员工手册就是发生纠纷时的关键证据之一。

此外,杨文姣还为企业划出“红线”:制定员工手册要警惕“罚款条款”“连坐条款”等违法内容。她建议,企业可通过“签字确认、系统推送、培训考试”等有效方式完成制度公示,让规章制度既合法又可执行。

“员工手册不只是公司管人的规矩,更是保障员工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的依据。”杨文姣表示,当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就能防止管理随意化,让员工的工资、休假等核心利益得到保障。

试用期、调岗、解聘,仲裁员以案示警讲透三大风险点

宣讲中,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李艳结合办案实务,用真实案例为企业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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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试用期管理,李艳以杨某诉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为案例指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证明“录用条件已告知”且“考核标准客观”,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调岗调薪有边界,李艳又以张某诉B公司对其调整岗位案例强调,企业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岗需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工资相当、无侮辱性”等原则,不能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

解聘“不胜任”员工,程序一步不能少。李艳提醒,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客观的考评结果以及“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才能对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面“开方”,企业直呼“太值了”

“竞业限制补偿怎么算?”“离职交接手续怎么做才规范?”在互动答疑环节,企业代表们抛出一个个实操难题。法官和仲裁员逐一“把脉”,对症开出实用“良方”。

“这次宣讲太及时、太值了!我们以前真没意识到,制度订立的程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还有证据保存这么重要。”一位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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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是法院携手相关部门以高质量法律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我们精选了10多个典型案例,既帮助企业提升用工合规水平,也强化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让个案真正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接下来,龙岗法院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撰文:梅云霞 张建国

编辑 张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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