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证案例|遗赠扶养协议,让老有所养与财产传承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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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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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让老有所养与财产传承双向奔赴

【案情简介】

程某仅一次婚姻,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程某曾于2018年在广东某律所两名律师见证下,与阮某夫妻签订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阮某夫妻承担程某生养死葬的全部事务,程某则将其名下财产包括现金、存款、身故后社保丧葬费补助款及涉案房地产全部赠给阮某夫妻。遗赠人程某已于2023年死亡。2025年2月,阮某夫妻持《遗赠扶养协议》向火炬公证处提出接受遗赠的公证申请。

【案件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及履行情况。

【案例评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遗赠,遗嘱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若本案中程某存在法定继承人,公证员基于审慎义务,原则上需审查法定继承人是否对协议提出异议,并向其核实阮某夫妻是否已尽到扶养义务。但程某并无法定继承人,公证员需寻找其他途径核实。首先,公证员与见证律所核实协议的真实性,确认其形式要件完备。其次,围绕受遗赠人是否履行扶养义务,公证员开展了多维度核查:一是走访程某生前居住地,向其邻居、亲友了解其生活照料及患病护理情况;二是函询并实地走访公安机关、村委会,核实其家庭背景。三是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医疗票据等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最终确认阮某夫妻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普通遗赠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赠扶养协议与此不同:一方面,受遗赠人(扶养人)需要实际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另一方面,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权利来源于协议的履行,无须受上述六十日期限的限制,即无需在遗赠人死亡后六十日内单独作出接受表示。

【案例意义及建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养老方式选择上,除传统家庭赡养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晚年生活照料问题。尤其对于缺乏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而言,该制度既能保障其生活质量和尊严,也能给予扶养人合理回报,实现财产有序传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老年人在选择扶养人及签订协议时务必审慎。应重点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与诚信状况,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扶养义务的具体范围、遗赠财产的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或对方履约不力导致晚年生活失去保障。

来源:中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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