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⑧ | “民间债权纠纷案被告拒不出庭,法院如何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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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助理员张某,根据连队需要,在驻地某合作社购买了一批训练辅助器材,总价1.8万元。为图省事,张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并约定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款项。器材交付后,张某认为部分器材存在瑕疵,与合作社多次交涉无果情况下,拒绝支付货款。一年后,该合作社将张某所在部队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因害怕承担责任,张某既没有向上级报告情况,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有关产品瑕疵证据,更在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最终依据合作社提交的购销合同、交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对张某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其支付全部货款。按照传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庭审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定诉讼义务。张某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表面看似回避问题,实则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定,同时主动放弃了当庭为自己辩护、提出证据的机会,最终导致了对其不利的结果。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当事人将面临以下三种风险 : 一是丧失核心诉讼权利。开庭审理是法院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不到庭意味着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至关重要的诉讼权利。

二是面临缺席判决风险。被告不出庭进行答辩,法院无法听取其抗辩意见,也无法对其进行核实。在此情况下, 法院只能依据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查,并依法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被告的败诉风险由此增加。

三是可能被采取拘传措施。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例如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不到庭就无法查清基本案情的当事人,如果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拘传强制措施。

出庭应诉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其应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当事人理应按照传票要求,准时、全程参加庭审活动。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非但无法逃避法律的审查与裁判,反而会主动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既不利于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最终也必然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积极应诉、主动参与庭审,才是依法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纠纷的正确途径。如果确实遇到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庭,务必提前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并提出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

以上漫画系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原创,官方全文转载需注明出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漫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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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汪尚建 编审:蔡梦华 责编:周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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