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东莞交警判定:企业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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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交警公布一起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例。在该案例中,一名男子骑行无号牌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肇事骑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事共享电动车投放企业负责人也因违规投放等问题被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6年2月28日19时18分许,梁某通过微信扫描一辆无号牌共享电动自行车,沿虎门镇博头路从人民路往镇口方向行驶时,遇行人邓某(女,76岁)迎面步行而来,见状梁某即采取刹车措施避险。

此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失控倒地滑行并撞倒行人,造成邓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经抢救无效于3月3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梁某驾驶无号牌共享电动自行车上路,前照灯失效,脚蹬反射器及后反射器缺失,是导致此事故主要过错,需负主要责任。

在此事故基础上,东莞交警深化“溯源追踪”,查明涉事共享电动车的投放企业为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并迅速约谈该企业负责人。随后,交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判定该企业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梁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东莞交警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一旦发现电动自行车门店改装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门店负责人将承担事故部分责任和部分赔偿,而造成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门店负责人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东莞交警紧盯非法改装、“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溯源专项行动。下来,将持续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深化“以案溯源”,针对店铺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斩断非法改装链条。

南方+记者 罗靖瑜

来源:东莞交警

编辑 黄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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