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慌了、跑了、赔不起……外籍人士交通肇事逃逸后,调解员这样“破局”

深圳司法
+订阅

车主买某:“我的车好好停在路边,被撞了不说,肇事者还直接跑了!必须全额赔偿我的修车费!”

巴基斯坦籍肇事者T某:“我当时确实慌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但我真不是故意的……而且我是来华务工的,实在拿不出那么多赔偿。”

深夜肇事逃逸

赔偿纠纷陷入僵局

近日,巴基斯坦籍来华务工人员T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深圳市罗湖区某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某小区路段时,车头不慎与买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T某因内心恐慌,没有停留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或与车主协商处理,选择直接驾车离开。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T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考虑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对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随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罗湖交警大队调解室申请调解,调解员吴孪玮、郭亚平受理此案,为保障各方沟通顺畅,调解员特意为T某安排了翻译服务,确保其充分理解调解内容。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1.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买某根据车辆维修费用评估报告索赔;T某则质疑评估报价偏高,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2. T某的肇事逃逸行为该如何处置?买某认为T某逃逸情节恶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T某对我国交通法规中关于逃逸的相关规定了解不深,希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减免部分赔偿。

温情释法+换位思考

打破赔偿僵局

面对僵局,调解员打出了一套“情理法”组合拳。

先讲“法”,打消侥幸心理

调解员首先向T某进行详细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调解员明确告知T某,交通肇事逃逸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帮助其认清自身行为的错误性,打消侥幸心理。同时,结合第三方维修评估报告,向其说明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让T某了解赔偿金额的客观依据,消除其对报价的质疑。

再讲“情”,促成换位思考

调解员向买某详细说明T某作为来华务工人员的经济困境,解释其逃逸行为系慌乱所致,而非恶意逃避责任,争取买某的理解;同时,安抚T某的情绪,让其明白买某车辆受损后的困扰,促使其真诚道歉,主动表达承担责任的意愿。

经过耐心沟通,买某表示理解对方难处,愿意在合理范围内降低赔偿诉求,T某也认识到了错误,积极筹措资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T某当场赔偿买某车辆维修费800元;随后,交警部门依法对T某逃逸行为处以200元行政处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有关部门未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该起涉外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这起涉外轻微交通事故的成功化解,生动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调解中的具体实践。面对涉外纠纷,调解员没有机械适用法条,而是坚持“依法调解、情理结合”——既阐明法律的“力度”,引导外籍人员尊重并遵守中国法律;又彰显调解的“温度”,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困难,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最终高效化解了纠纷,更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4月活动踏浪而来!Legal Compass法护深企远航计划——2026“潮起深圳·领航出海”法治课堂精彩预告

问卷调查|诚邀您填写企业出海法律需求调查问卷

福田区启用两大涉外法律中心:让企业出海有法可依,外籍人士在深遇事可找

内容来源:深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罗湖区司法局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