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边地面、设施湿滑,稍有不慎便容易摔倒。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上池扶手梯滑倒摔伤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5日,梁女士在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游泳。
从泳池扶手梯上池时,梁女士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梁女士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并伴有胸腔积液,住院治疗10天。
梁女士认为,事故原因是泳池扶手梯上缠绕的防滑绳严重脱落,导致梯面湿滑,泳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梁女士遂将某公司诉至新会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公司则辩称,其泳池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设施符合标准,且梁女士作为成年人及常客,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相关行政部门复函亦表明对泳池扶梯脚踏形状无强制性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营者提供的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过错。监控视频显示,梁女士上梯时手持毛巾,在第四步时脚未踏稳、手未抓牢导致滑落。梁女士作为经常进行游泳锻炼的成年人,明知泳池上池扶梯湿滑情况未能谨慎行走,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综上,梁女士应对自身损害自行承担责任。
判决后,梁女士不服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此要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续保障设施安全合规,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也告诫每一位消费者,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活动时务必保持谨慎,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经营者尽责、消费者小心,才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江门新会法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