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春暖,正是踏青出行需求增长的时候,不少家庭也会考虑在此时增购或置换车辆以方便出游。但新车到手本应是喜事,倘若反复出现质量问题且屡修不好,消费者又当如何依法维权?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涉及了这样的情形。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7日,林某在某知名汽车公司订购了一台轿车并支付购车款项,后汽车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车辆。2023年12月29日,林某家属吴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现车辆出现异常,次日便将车开到汽车公司处进行维修。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汽车公司认为车辆无隐患后交由吴某开走。2024年6月29日,吴某在驾驶途中再次遇到车辆故障,只得再次将车拖至汽车公司处维修。同年8月17日,汽车公司通知可以取车,吴某于当日将车开回,不料途中再次出现车辆制动故障的情形,经联系后,车辆又被拖回汽车公司维修。

林某认为,案涉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3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且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遂拒绝领回车辆,要求汽车公司全额退还购车款及税费。汽车公司则辩称,车辆故障问题已排除,林某因自身原因拒不提取车辆,应自行承担车辆相关损失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等规定,涉案车辆在经多次检修仍出现故障,维修时间超过30天,且汽车公司未能证明相关故障经维修后已排除。上述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案涉车辆的使用,也存在安全隐患,林某作为一般消费者,其购买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林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宣判后,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涉及车辆登记、产权转移、车辆状况的检验等复杂因素,同时汽车行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而对汽车安全性能的要求须相应提高。在本案中,新车在短期内因同一核心性能问题反复维修且未能根治,救济次数较多,说明该车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受到较大侵害。卖方作为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确保汽车达到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行驶性能。若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货情形,消费者主张退车退款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对话法官
“法官,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与公平交易权。在遇到类似质量纠纷时,消费者可从以下方面做好维权准备:”
01.购车前仔细阅读“三包”凭证。

消费者在购车时,务必仔细阅读“三包”凭证中关于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的划分。不同品牌、不同车型对主要零部件的划分可能存在差异,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维权时能否达到退换车条件。
02.保留完整的维修记录。

本案中,林某保存了较为完整的维修记录,这对维权至关重要。建议消费者完整保存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结算单、沟通记录,核对维修记录是否准确反映了车辆问题和维修内容。
03.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应积极寻求第三方组织或者有关部门的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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