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知名灯具?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肇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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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仿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后

找店主理论,

发现被拉黑联系方式,

该怎么办呢?

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6日,小徐在德庆县某美灯饰店选购灯具,店主韦老板宣称店内一款吸顶大圆灯为正品欧普品牌,折后售价1683.45元,并出具订货单,书面承诺保修期五年。小徐付款后,由店家负责安装在其农村自建房大厅内。

因小徐及家人长期在县城工作、生活,该自建房平时较少居住。2024年11月29日中午,小徐回家取物时,发现该吸顶灯已从天花板坠落至地面,并将家中一张胶凳砸坏。

小徐随即拍摄照片、视频联系韦老板协商售后,对方却以不再经营灯饰生意为由拒绝处理,后续更是不接电话、拉黑微信,不愿意承担责任。小徐先后向欧普照明官方核实、投诉,经品牌方确认,该吸顶灯并非欧普照明正品,是假冒产品。小徐又向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经查实,该灯饰店已于2024年3月5日注销,故建议小徐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小徐遂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灯饰店在销售过程中,将杂牌灯具冒充欧普正品销售给小徐,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小徐作为消费者,主张按照商品价款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因吸顶灯坠落造成胶凳损坏,产生财产损失,法院结合市场价值,酌定财产损失2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店主韦老板向小徐支付商品价款三倍赔偿款及胶凳损失共计5070.3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小徐已全额收到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原经营者仍需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侵权及欺诈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并不能因店铺注销而免除其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灯具、家电等商品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正规商家,不轻信口头宣传,购买时务必索要并妥善保管购物票据、聊天记录、订单凭证、保修卡等证据。

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及遇到商家失联、拒不售后等情形,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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