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卫蓝天立法,《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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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十四五”以来,东莞除臭氧外的所有污染物均大幅改善,但臭氧浓度连续四年未达国家二级标准,超标天臭氧首要污染物占比从2021年的92%攀升至100%。面对全市3万余家涉气工业企业,如何破局?

《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国内鲜有的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东莞在应对臭氧污染、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上迈入了全链条、法治化的刚性治理新阶段。

《条例》全文二十九条,不设章节,紧扣东莞产业特点,针对体制机制突出问题设置的9条特色条款,直指污染要害,不仅填补了轻度污染天气应急、第三方治理监管等领域的法律空白,更以“共性工厂”“码上换炭”等东莞经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添加鲜活的地方注脚。

首次明确规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管

对治理设施的监管是《条例》填补空白的一大亮点。

在实际执法中,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生产设备与治污设施“不同步运行”——检查时开机,检查后关停,打起“游击战”。

《条例》第十七条“污染治理设施监管”首次明确规定了对这一行为的监管要求,并强化了自动监测设备的“哨兵”作用,要求重点管理单位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一旦数据传输异常,企业和部门双向核查机制将瞬间激活,让“偷排漏排”无处遁形。

《条例》第十四条直面基层执法痛点。面对全市海量涉气企业,执法力量“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该条款明确“监管与治理能力提升”,为引入第三方技术力量辅助执法、开展排查提供了法规支撑,推动环境监管从“人海战术”向“技术赋能”转型。

固化“共性工厂”“码上换炭”等莞版经验

“共性工厂建设”是《条例》的另一亮点。

东莞是制造业名城,制鞋、家具、印刷、电子元件等特色行业贡献巨大,但也带来了VOCs排放点多面广、小微企业治理成本高的难题。《条例》并未采取“一刀切”手段,而是通过特色制度设计引导产业集约化、绿色化重生。

针对中小企业治污难,《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共性工厂”,将同一产业或特定生产环节聚集,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这一模式将零散分布的同类型企业从“户户点火、家家冒烟”转变为入驻高标准园区,既降低了企业单体治污成本,又提升了区域环境管控效能。

目前,东莞在共享钣喷中心等领域的成功探索,已为这一条款提供了实践范本,《条例》的实施将加速推进镇村工业园整治提升,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集约高效”蝶变。

“吸附剂管理要求” 则体现了东莞精细化治理的“绣花功夫”。活性炭吸附是中小企业处理VOCs的常用手段,但“装样子、用劣品、久不换”的现象屡禁不止。《条例》将其提升至法律层面,明确要求足额填充、及时更换,并将东莞试点的“码上换炭”经验固化——企业需通过信息化平台如实记录活性炭更换与处置情况。

这一“互联网+监管”手段的法定化,让一块小小的活性炭从耗材变成了可追溯、可量化的治污凭证,倒逼企业从“应付检查”转向“实效治理”。

构建多元共治的“大环保”格局

《条例》还通过制度设计,将政府、市场、公众拧成一股绳,构建起多元共治的“大环保”格局。

“公众参与”被写进《条例》。《条例》不仅固化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更分层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行业协会要在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中发挥“桥梁”作用;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行为。

“有序开展第三方治理”则为环保服务市场立下“规矩”。随着治污专业化需求激增,第三方治理机构良莠不齐。该条款旨在为东莞通过“白名单”等机制动态管理第三方单位提供上位法依据,引导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确保企业在购买服务时能获得高质量的治污保障。

此外,针对群众投诉强烈的恶臭异味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化工、垃圾处理、餐饮等行业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恶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国家法治精神的在地化呼应,更是一部充满“东莞辨识度”的治理样本。东莞用实践证明,制造业大市在追求“智创优品”的产业升级路上,同样能凭借法治的精密齿轮,驱动“和美宜居”的生态画卷徐徐铺展。

南方+记者 马新杰

通讯员 吴洋

编辑 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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