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后花园盖房,算违建吗?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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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带花园的房子,有人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自家院子里搭个房、改个建,既不影响别人,还能防高空坠物,怎么不行呢?然而花园“使用权”≠“建设权”。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未经批准,私自在花园改、扩建房屋

王某为某房屋业主,其房产建筑面积110.37㎡,不动产附图显示另有花园面积193.4968㎡。经查,王某在2000年左右,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花园内改、扩建了两处砖混结构、有固定屋顶的房屋(一处作房间和储物房,另一处为储物房),总建筑面积111.85㎡。

2021年10月15日,属地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建设,因无法取得相关规划证明而立案。此后,街道办经调查、测量、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22年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违法建设,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

王某不服,主张其所建为“安全防护棚”,属于对不动产权的合理处分且可防止高空坠物,并认为街道办适用法律错误,经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办法官金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本案中,王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涉案房屋旁一楼花园内建设砖房两处,总面积为111.85㎡。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王某在小区住宅底层院内建设的涉案砖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关于王某主张涉案安全防护棚建成于2008年前,街道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作出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王某未经规划批准建设涉案砖房,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废止)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且该违法建筑具有持续状态,街道办适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施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其限期拆除涉案砖房,并无不当。

关于王某主张其搭建的安全防护棚是对不动产权的合理处分,且可防止高空坠物,减少安全隐患,不应被处罚的问题。王某提供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附图显示,其房屋周边为花园,面积为193.4968㎡,但涉案房屋专有面积记载为110.37㎡,并未包含花园面积,且无论其是否对花园拥有使用权,其在该花园搭建砖房均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至于防止高空坠物、减少安全隐患的问题,并非其擅自搭建砖房的法定免责事由,其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铁法宣

编辑 谢小梅
校对 张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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