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法院:用人单位以“负激励”扣罚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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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强化管理、提升效能为名,制定“负激励”制度,对员工业绩未达标者从工资中扣罚相应款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称“禅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认定此类“负激励”扣罚行为违法,判令公司向员工返还被扣工资14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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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业务员因业绩未达标,被多次扣罚工资

案发于2016年7月,刘某入职某陶瓷公司担任业务员后。在职期间,公司依据自行制定的“负激励”制度,以未完成月度业绩考核等为由,多次对刘某扣罚工资,并在工作群中发送载明扣罚金额的明细表。刘某认为公司无权扣罚其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累计被扣款项14908元。因对仲裁结果不服,2024年5月,刘某将该公司诉至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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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扣罚行为违法,公司须返还全部扣款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须满足三个条件: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已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该公司以“负激励”之名行克扣工资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同时,案涉“负激励”制度涉及员工奖惩、工资扣罚等切身利益,但该公司未能证明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示,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综上,法院认定该公司的扣罚行为违法,判决其向刘某返还被扣罚的工资14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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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名为“管理”,实为转嫁经营风险

法官指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管理”为名,借“乐捐”“负激励”等名义扣罚员工工资,实质是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此类做法不具备合法性。违法扣罚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仅需向劳动者承担返还责任,还可能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面临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回归以正向激励和依法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如遭遇违法扣罚工资,应妥善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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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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