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自家房屋时,不少人会重新安装房屋入户大门,有些还会对门口的开向进行更改,但随意变换方向,是否可以呢?是否会产生法律纠纷呢?本期小越说法,就让我们跟随社区律师,一起通过真实案例,厘清其中涉及的法律边界与常见风险。
案例简介
黄某系越秀区某房屋(房号301)的产权人,许某系黄某房屋相邻房屋(房号302)的产权人。两人房屋入户门成直角,黄某进出301房时要经过许某门前的走道。两人房屋入户门均为向内开启,后于2024年2月重新装修时,许某自行将入户门外移及改为向外开启。黄某认为许某擅自更改房屋入户门开向的行为,对其正常通行造成阻碍及形成安全隐患。后双方协商无果,黄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某将房屋入户门开向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现场显示两间房屋的入户门呈直角布局;302房入户门外开方向为301房反方向;302房入户门正对楼梯口。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依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黄某和许某房屋入户门呈直角毗邻,两扇门相距不远,在此情况下,许某将房屋入户门向外开启,客观上确实容易对黄某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因许某房屋入户门正对楼梯口,也容易对上下楼居民产生一定的人身安全隐患,以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据此,法院判令许某将其房屋入户门由向外开恢复为向内开。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系常见的邻居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中的黄某和许某作为相邻邻居,应当按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生活必需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时,不得超出合理范畴,给相邻另一方的生活造成不应有的妨碍,或者危及相邻另一方的安全。由于许某随意对自家房屋入户门开向进行更改,客观上对他人通行、安全等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要求许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律师建议
律师提醒,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需要顾及他人权益,不能随意超出合理范围,造成“方便自己麻烦他人”的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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