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万!顺德某印染公司违规存放危化品被查处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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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对某印染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设备旁存放有过氧化氢溶液、乙酸、保险粉等危险化学品。针对该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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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设备旁存放有过氧化氢溶液、乙酸、保险粉。这些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存放场所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且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条件要求。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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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是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案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该公司存放过氧化氢溶液、乙酸和保险粉的区域未采取防潮防泄露等可靠安全措施,且不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依法给予涉案公司行政处罚,该案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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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个别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随意放置在车间等区域,未将此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个别单位的违规储存如同埋下“不定时炸弹”,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惨痛事故,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不能简单等同于“存放物品的地方”,应通过科学的设计规划和管理手段,将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转化为相对可控、可管理的状态。普通场所缺乏专用仓库的防爆、防泄漏、防火防雷及监控报警等专业设施,极易因温度变化、明火、静电甚至撞击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或爆炸。

本案的处罚行为有力打击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违法行为,有力地督促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筑牢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防线具有深刻的现实教育意义。

注:本期漫画画面由AI生成

(来源:顺德普法、顺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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