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名誉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条件。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发布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聚焦网络短视频诽谤等常见侵权形态,明确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维权,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与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

图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庭审现场。
诊疗纠纷起争执 过激诋毁需担责
2024年3月,吴某因肩颈问题前往张某华中医诊所治疗,治疗后因出现胸锁骨不适、疼痛症状而认为系中医诊所诊疗失误,遂要求中医诊所为其免费治疗。中医诊所认为吴某症状系旧疾所致,与其诊疗行为无关。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吴某携亲友在中医诊所门口静坐阻碍患者出入,扬言“今天我就是不准你们看病”,并诋毁中医诊所医疗水平,引发周边群众及就诊患者关注。中医诊所报警处理后,将吴某诉至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损害了中医诊所名誉,要求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963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吴某胸锁骨发炎与中医诊所的诊疗活动存在因果关系,且在中医诊所工作的张某华医生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即便吴某与中医诊所存在争议,其在中医诊所辱骂医生、诋毁诊所医疗水平的行为既不存在必要性也不具有正当性。吴某的行为影响了中医诊所的正常经营,将降低就诊患者及潜在客户对中医诊所的社会评价,对中医诊所的名誉明显具有贬损的负面影响。吴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对中医诊所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因中医诊所未能提供具体、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吴某的行为导致客户取消预约产生的治疗费损失、误工费等,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向中医诊所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诊所这类医疗机构而言,其名誉权体现在患者对其诊疗行为、诊疗效果等方面的积极社会评价。患者若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疗机构产生诊疗争议,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诊疗争议。一旦权利行使逾越法律边界,实施了诋毁、贬损对方名誉的行为,侵权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吴某因采取过激行为诋毁诊所声誉,陷入侵权诉讼,最终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选择合法合规的解决路径,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优方式。
业主正当提诉求 物业泄愤损名誉
2024年4月,某小区业主龙某通过12345平台反映机动车辆堵塞小区电房门口及消防通道问题。当日,小区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车位重抽的紧急通知》,表明车位重抽系因业主龙某的投诉,引发业主微信群内部分业主对龙某的不满,评价其“搞事”“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随后,佛山市三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到现场责令物业整改车辆在消防通道停放的问题。2024年7月,物业公司在小区保安室门口张贴《敬告》,其中公开了龙某的姓名和住址。龙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在电梯公示栏张贴书面道歉、上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各电梯公示栏张贴《车位重抽的紧急通知》,指明重抽的原因是业主龙某的投诉,且使用“血口喷人”“为所欲为”等词语形容龙某,侮辱性明显,造成龙某的品德、声望、信用在小区业主中被贬低。物业公司在保安室门口张贴《敬告》,公开龙某住址及姓名的行为已侵犯了龙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龙某未举证证明其因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以书面道歉信的方式向龙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将书面道歉信张贴于小区各电梯内,张贴时间不少于十四天,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其通过合法途径投诉和举报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不能成为被辱骂、贬低的理由。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主体,必须合法、理性履职,对业主的合理监督与正当维权行为,应当予以尊重并积极回应。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业主合理维权的合法性,清晰划定了物业公司履职的法律边界,充分彰显了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坚定立场。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要准确把握自身负责管理服务的定位。面对业主投诉,应第一时间核查问题真实性并及时整改;发布公共通知时,内容需客观真实,语言需文明规范,严禁未经业主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应通过信息不特定化处理方式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主播失实评产品 平台怠管共担责
某公司是“圣某”染发膏的注册及生产企业。2023年3月至4月,王某通过“哦王某”账号先后发布4条相关视频,称其在理发店指定消费“菲某”染发膏,却被调包为“圣某”染发膏。王某的视频中使用“三无产品”“毒染膏”等表述指责“圣某”染发膏,画面展示相关产品包装并重复提及品牌名,4条视频累计浏览量超1668万次,点赞、评论等互动量可观,且同步至其他平台。
某公司向王某发送《告知函》,要求下架视频并公开道歉,遭拒后,向某音平台运营方微某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删除视频并披露账号身份信息。微某公司向王某反馈后,王某主张自身系消费者维权,提供该产品曾被某省药监局抽检不合格的公告作为依据。微某公司建议某公司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解决,未直接删除视频。视频评论区部分聚焦理发店调包欺诈,部分针对“圣某”产品质量提出质疑。2023年8月18日,微某公司对“哦王某”发布的上述案涉4个视频进行下架处理。为维护自身权益,某公司将王某和微某公司诉至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网络平台粉丝众多,影响力较大,发布视频时应尽到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本意为揭露理发店不良经营行为,但视频中描述所调换的产品时,出现“圣某”文字、产品外包装图片及生产厂家地址等,明确指向替换产品为某公司生产的“圣某”染发膏,并使用“三无产品”“毒染膏”“劣质”等措辞。某公司发《告知函》要求王某下架视频并道歉,王某未配合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经查,王某所提被检测不合格的“圣某”产品并非某公司生产,结合某公司曾就“圣某”商标被擅自使用进行诉讼维权,故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染发膏存在其所述问题。王某在无充分证据、未经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对某公司发表负面评论,已侵害某公司商业信誉,且涉案视频浏览、评论、转发量较大,部分网友对“圣某”染发膏质量持质疑或否定态度。王某发布的视频确已引发公众关注,但其未作出客观评价,未正确引导公众,降低了“圣某”染发膏的社会评价。此外,某音平台的运营方微某公司虽传递了双方诉求、告知了维权途径,但未及时采取屏蔽、下架、删除视频等必要措施,怠于履行事后管理义务,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应认定其未采取必要措施。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某音等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某公司10万元;酌定微某公司在5000元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作为拥有众多粉丝的公众人物,言行具有较大影响力,本应谨言慎行、恪守法律底线。其发布视频诋毁产品质量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络平台对在其平台传播的视频、图片、文字等,负有法定的监管与审核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案涉视频含有明显不当言辞,已不具备继续传播的合理性,且受害方已通过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相关视频。但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视频传播,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表点评
名誉权保护:
守护法治的温度与尺度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孙建国:
名誉权不仅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案件核心都指向“名誉权保护”这一关键议题,具有线上线下场景交织、侵权主体多元分散等特征,也进一步印证了司法实践对“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践行。案例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深思,筑牢名誉权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的双重屏障,需全社会同向发力、共筑防线。
身处社会大家庭,每一位公民都应恪守底线,自觉成为名誉权保护的践行者和守护者,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筑牢对名誉权的敬畏之心。网络发言需核实事实,牢记言论自由不等于造谣自由。二是增强依法维权的自觉意识。遭遇名誉侵权时,保留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权利。三是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发现网络造谣、敲诈勒索等行为及时举报,参与普法宣传,让“珍视名誉、尊重他人”成为社会共识。
名誉权的守护,既要靠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划定红线,更需要每个人自觉践行。唯有让维权与表达都框定在法治轨道内,才能既保障个体权利,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让名誉权保护成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专家点评
坚守人格尊严核心立场
实现保护力度与治理精度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毓莹: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标志着人格权保护从传统的附属保护转向系统化、专门化保护的新阶段。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名誉权纠纷案,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实现了人格权保护规则的司法适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把握和精准实施。
上述案例涉及医疗机构、企业及个人等多类主体,体现了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平等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判中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设定的裁判规则,采纳动态系统论方法,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职业、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使裁判结果更契合个案正义。例如在物业公司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名誉权与隐私权竞合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展现了司法机关对人格权体系化保护的准确理解。
这三起案例亦体现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独有的预防性救济效能。例如在网络主播恶意诋毁企业产品的纠纷中,法院认定网络平台因未及时移除侵权内容需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裁判援引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内核,充分契合数字时代下对人格权侵害行为“快速止损、及时阻断”的立法初衷。
三起案例均聚焦于权利行使的边界界定问题,如患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不得借机诋毁医疗机构的商业声誉;物业公司亦不得以公开业主个人信息的方式,报复业主依法实施的监督行为。法院通过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双向规制路径,既为权利主体的合法人格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又有效遏制了借维权之名滥用权利的不当行为。此种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正是人格权编“保护与规制并重”核心价值的具象化呈现。
三水区法院的裁判实践,既坚守人格尊严的核心价值立场,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实现了保护力度与治理精度的有机统一,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数字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裁判范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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