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执行!清远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违者最高罚百万元

南方+

为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守护清远水生态环境,近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致清远市水产养殖户的告知书》,明确自2026年5月1日起,全市现有水产养殖项目须严格执行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违法违规排放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以下为告知书全文。

致清远市水产养殖户的告知书

全市水产养殖户朋友们:

大家好!

水产养殖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们向广大养殖户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随着水产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尾水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为推动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保护水生态环境,现我们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严守排放底线

自2026年5月1日起,我市所有现有水产养殖项目须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养殖尾水主要控制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严禁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养殖尾水。

二、配套建设,规范治理设施

请各养殖户根据自身养殖规模和实际情况,选择并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尾水治理设施,确保尾水得到有效处理。治理设施应能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的基本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鼓励采用生态沟渠、人工湿地、沉淀池、生物滤池等生态化、低成本的处理模式,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完善手续,履行法定义务

各养殖企业(户)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主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同时,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完成尾水排放口登记,规范布设排放口监测点位,并设置统一的公示牌。

四、规范排放,配合统一管理

请各养殖户配合建立集中养殖区尾水排放报备制度,需要向外环境集中排水或换水的养殖户,提前向村集体或所在镇(乡、街道)报备,由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错峰排放,合理安排尾水排放。鼓励养殖尾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对外排放。

五、建立台账,记录清晰可查

请各养殖户建立养殖生产及尾水治理台账,详细记录养殖品种、数量、用药情况、尾水处理过程、排放去向等信息,确保养殖尾水治理和利用全过程可追溯。

六、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养殖区及尾水处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在沉淀池、净化塘等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规范用电管理,定期巡查线路设备,杜绝私拉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七、高度重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请广大水产养殖户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切实做好水产健康养殖和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守护清远的碧水蓝天,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如有疑问或需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咨询,请随时联系当地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5日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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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叶镇祖
校对 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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