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居民,以后居家装修垃圾这样丢→

珠海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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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居家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居民装修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工作要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将香洲区范围内居家装修垃圾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居家装修垃圾

居家装修垃圾,是指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内部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固体废物。自建房、门店、办公楼、厂房、公共建筑等场所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参照居家装修垃圾管理。

收集渠道

建议处置方式

小区物业有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应将装修垃圾用编织袋打包好后,投放至专用临时堆放点内,物业统一管理,统一委托收运处置,或按照已公示的收集渠道规范处置。

小区物业未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1.少量居民装修垃圾应委托装修公司或自行用编织袋打包好后,投放到公共临时堆放点,公共点位信息将在后续公布;2.大量居民装修垃圾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直接清运至建筑垃圾受纳场所进行处置。

公共临时堆放点及上门收运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一,请自行咨询相关企业。

有关说明

(一)基本原则。居家装修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基本原则,由居家装修垃圾产生主体自行承担清运处理费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将建筑垃圾规范运至受纳消纳场所。

(二)信息更新。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为动态更新,最新信息请通过“珠海市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http://ygf.zhszcg.com:8086/construction/plugin/homePage/index.html#/linglong/announcementPage)查询。

(三)违法风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风险自行承担。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法律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未尽事宜,请咨询香洲区城管局。

如有违规线索举报、投诉,请拨打香洲区城管局24小时热线电话:0756-2635172。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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