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结婚迁入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能平等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吗?实践中,此类问题时有引发讨论。广铁中院一则答疑给出了回答。该答疑也入选了2025年第四季度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咨询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现男方在结婚后迁入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前属于农业户口,是否依法属于落户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参照女性因结婚迁移户口落户男方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认定标准?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庭答疑专家石晓利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该条款是对于因结婚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方人员的特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障该类人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其次,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意味着,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只要男方户籍迁入女方所在村,并在该村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依赖集体土地等财产为生活保障,原则上应当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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