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达成分担约定,
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该约定能否约束案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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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强、陈丽(均为化名)曾是夫妻,2023年,两人为购房居住共同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并签字确认。2024年9月,双方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自愿约定该笔50万元贷款由陈丽承担,封开法院也依据该约定作出判决:案涉50万元贷款由陈丽负责偿还。
2025年,因贷款仍未清偿,某银行将刘强、陈丽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5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封开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50万元房屋贷款系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约定由陈丽偿还,法院也据此作出了判决,该约定及判决仅对夫妻二人有效,对债权人某银行不发生效力。因此,某银行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最终,封开法院依法判决刘强、陈丽共同向某银行偿还案涉5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分担达成的约定,仅用于明确双方内部责任划分,该约定以及法院据此作出的相关离婚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仍应当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一方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依据离婚判决或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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