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酒驾,清远一男子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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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记录终生。可有人偏要铤而走险,“无证+无牌+酒驾”三违法叠加,最终难逃严惩。近日,清远交警在佛冈县迳头镇查获一名男子范某,其涉嫌无证、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摩托车上路。经检测,范某酒精含量为32mg/100ml,警方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拖移机动车。交警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法律底线不可破,请广大摩托车驾驶人自觉抵制酒驾,做到持证上路、挂牌行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守法文明出行。

案情回顾

前段时间,佛冈交警在迳头镇府前路启航幼儿园路段设置临时执勤点,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间,执勤警员对一名男子及其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发现驾驶人范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辆驾驶人范某还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佛冈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采取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撰文:邓文燕 清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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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叶镇祖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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