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法定配备成空文,安全工程师缺口触红线!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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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4年6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从业人员共有475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45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5人,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煤矿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煤矿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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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保障安全是第一要务,应当充分认识到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的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培训,依法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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