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文旅部门依法查处一起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对涉事主体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张罚单是大鹏新区首例针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涉事人员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络平台私自招徕游客、组织徒步穿越类户外旅游活动并收取费用,因缺乏专业服务资质与安全保障能力,引发旅游安全事件,严重损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大鹏新区文旅部门郑重提醒广大游客
认准正规资质:选择旅行社出行时,务必核验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切勿轻信个人、“朋友圈”私单、“低价游”等无资质揽客行为。
警惕安全风险:无资质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尤其是徒步穿越、野外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往往未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安排、交通食宿、应急保障均无合规保障,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与消费纠纷。
留存维权证据:如遇非法揽客、强制消费、安全隐患等问题,请妥善留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行程单等证据,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我区文旅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大鹏新区文旅部门将持续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黑社”“黑导”、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组织高风险户外旅游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旅游安全防线,守护广大游客平安出行。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方+记者 郑伊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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