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张女士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2025年8月5日凌晨,她因腹痛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未按出车单推荐将其送至更近的公立医院,反而送往离家更远、车辆所属的深圳市健安医院。
张女士在该院救治长达近8小时,病情持续恶化,错失抢救黄金时间。虽后续被转往其他医院,终因脾动脉瘤破裂出血,于事发当日17时42分抢救无效去世。
医院因违规转运导致患者死亡,被处以7.6万元罚款,该处罚虽符合程序但被质疑过轻。有律师认为,医院在转运、急救、转诊环节存在多项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需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最终认定。

关键救治环节是否存在延误?
事件的诸多问题,集中指向健安医院的救治流程。经查,该院在院前急救环节已确认存在“不按照调度指令运送患者”的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
除擅自更改送医地点外,家属指出院前急救还存在其他违规:出诊仅两人,未达规定至少3人的配置;首次未带担架,后返回取简易轮椅,可能延误了初步处置时间。
转入该院后的救治过程亦出现明显延误。记录显示,家属于2:30签署输血同意书,但直到3:11才完成输血,院方解释称血液需从上级医院调取。1:34,副院长高某在病历中建议“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但实际转出已是约8:30,拖延近7小时。

其间,院内沟通记录显示,2:45,健安医院在群中询问龙华区人民医院患者血压仅30多能否转院;6分钟后又称“病人病危,不转了”,此重大决策并未告知家属。
从凌晨0时53分,张女士被送至健安医院,到上午8时30分实际转出,张女士在该院滞留长达近8小时。当其被转到龙华区人民医院时,此时她已“上腹部疼痛10小时,神志昏迷,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
2025年8月5日17:42,张女士不幸离世。
2026年4月2日,广东省卫健委在回复家属的函件中,将此事件定性为深圳“8·5”重大急救延误致死事件。

7.6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过轻?
事发后,龙华区卫健局调查认定,健安医院“不按照调度指令运送患者”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于2025年11月对其处以罚款7.6万元,并暂停院前急救资质半年。
值得注意的是,7.6万元的罚款数额,仅略高于相关条款中“从重处罚”档次(7.5万-10万元)的起步线。
公开信息显示,这并非该院首次违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健安医院于2025年8月4日也未按医疗急救调度指令将患者转运至相应的医院救治。

连续违规并导致患者死亡,却仅处以7.6万元罚款和半年的资质暂停,令家属与公众质疑处罚过轻,威慑力不足。
张女士家属的代理律师、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双军认为,现有处罚“治标不治本”,有象征性之嫌。他指出,罚款区间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易导致执法尺度不一,建议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情节与罚则的对应关系,以提升执法精准性与惩戒效果。
行政处罚之外,医院与相关人员还应承担何责?
除行政处罚外,涉事医院及相关人员或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云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本案中医院存在多项明显过错,主要包括:违反调度指令擅自更改送医地点;院前急救操作违规(如人员配置不足、设备缺失);确诊危重后延误转院超6小时;以及该院存在“非首次违规”的模式性问题,反映出系统性管理失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黄云律师表示,结合本案情况,健安医院的民事赔偿范围可能涵盖医疗费、丧葬费等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黄云律师进一步分析,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1.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未按指令送医、人员配置不足、延误转院等系列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有待司法鉴定最终认定。
2.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前,张女士家属已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事件后续进展,公众仍在持续关注。
统筹:曲广宁 丰雷 李荣华
撰文:魏丽文 邓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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