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优化工业厂房预售管理:放宽形象进度,精简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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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该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厂房预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立足工业厂房与商品住宅在功能定位、建设标准上的本质差异,对工业厂房预售管理标准及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切实破解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周转、审批办理等痛点难点。

本次优化政策适用于全市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内的标准厂房项目,在严守法定项目资本金投入底线、强化工程监理、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的基础上,适度放宽工业厂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将预售节点调整为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二分之一,让企业能够更早回笼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结合工业厂房项目实际,清远进一步精简优化预售申请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地名管理部门批复的命名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以及单体报建平面四至图等材料,以审批“瘦身”提升办事效率,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针对不少工业项目存在在建抵押的实际情况,新政明确了抵押状态下工业厂房预售及预告登记规则。项目处于抵押状态的,在抵押权利人(商业银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办理预售许可,且项目满足其他预售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申领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后续预告登记,有效打通融资与销售环节,盘活存量产业项目资源。

为更好地平衡企业资金周转需求与预售资金安全,新政对工业厂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作出阶梯式调整。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监管资金留存额下调至监管额度的50%;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留存额进一步降至20%;待项目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对应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让资金使用更具灵活性。

对于定制式工业厂房项目,通知也作出专项规范,要求开发企业在签订定制合同、实际开工前收取定金的,须提前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所收定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4月2日)起施行,原有工业厂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次政策优化贴合产业发展实际,通过降低预售门槛、简化审批流程、盘活资金使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助力标准厂房加快建设投用,为清远夯实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广清一体化产业承载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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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叶镇祖
校对 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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