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顺德女子追匪致一死两伤判正当防卫?实为2008年旧案

南方+

近期,一则“佛山女子遭劫驾车追匪致一死两伤,法院终审认定正当防卫”的网帖引发顺德本地及全国网友热议。经南方+记者核实,该案实际发生于2008年,并非网帖所暗示的2023年或近期案件。

4月6日,记者从顺德区检察院获悉,2008年夏天,顺德伦教街道发生一起轰动一时的抢劫案。当日早晨,被害人龙女士驾车驶出自家车库后,被伺机作案的庞某甲、庞某乙分别用铁制钻头敲砸车窗。玻璃被砸碎后,一人拉扯龙女士头发,另一人抢走副驾驶位手袋,内装现金8万余元。得手后,二人坐上在一旁接应的莫某的摩托车逃跑。

为追回财物,龙女士驾车追赶,过程中将摩托车及车上三人撞倒。莫某及庞某甲爬起后分头逃跑躲藏,庞某乙当场死亡。

案发后,顺德区检察院刑检部门对龙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集体研讨,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随后,公安机关未将龙女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办理莫某、庞某甲抢劫案时也未对龙女士进行追诉。

据悉,2024年电影《第二十条》热播以来,该案以不同的版本被演绎和编辑又引起了一波波关注。时光荏苒,无论是18年前(2008年)还是今天,顺德区检察院都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努力打破“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思维定式,让更多的“龙女士”面对不法侵害时都能勇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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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采写:南方+记者 欧阳少伟

44群 受访者 供图

编辑 梁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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