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虽微,可焚山野;一念疏忽,火患滔天。”从心存侥幸焚烧秸秆,到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再到复耕时随意点燃荒草,别再以为看似“不起眼”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是“罚点款”的小事,一旦失火,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1月起实施),肇事者将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追责,甚至要赔偿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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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失火可能入刑
如果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达到立案标准,将直接触犯失火罪,面临牢狱之灾。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或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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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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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不仅要赔偿,还要“补种复绿”
引发火灾后,除了承担行政和刑事处罚,肇事者还需承担火灾扑救的部分费用和“谁破坏,谁修复”的高额生态修复与扑救成本。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扑救火灾人员补助按照《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为每180元/工日(单位工日按8小时计算);其他扑救费用包括消防车燃油费、大型设备租赁费、装备损耗、后勤保障费等,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甚至上千万元。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根据要求,这笔费用通常包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清理火烧迹地、平整土地)和“植被恢复”(树苗、种植、抚育管护等)两部分。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等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每亩林地补种总成本约3000元。
来源 | 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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