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是借来的” 少女骑车酿事故,车损人伤还全责!

惠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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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一名少女

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

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不仅自己受伤、车辆损坏

还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9月15日,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后龙山路段,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上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令人唏嘘的是,电动车的驾驶人与搭乘人员均为15岁的中学生。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小车停在路中间,右侧挡泥板掉落在地,电动车倒在小车后方,车头裂开。

现场监控还原了事发全过程:电动车在行经下坡路段时未及时制动,反而一路疾驰穿过后龙山公园后门,在驶入兴隆路时,直接从路口冲出,撞上了正常行驶的小车。

电动车驾驶人农某称,车是借来的,其放学后与同学一起骑车回家,从学校出来刚好是一段下坡路,车速较快,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直行的小车。

最终民警依法认定,农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未达法定年龄

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达法定驾车年龄的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尚未成熟,性情不稳定,为追求炫耀、刺激等心理满足,驾车很容易诱发多种违法现象,如超速、超车和超载等。加之青少年对交规和驾驶操作不熟悉,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处置不当,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广西交警提醒

 1、家长要看好自家的孩子,主动约束和教育未达法定驾车年龄的子女不驾驶电动车上路。

 2、广大青少年要爱护自己,珍惜生命,拒绝交通违法行为,文明出行。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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