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这些人员请及时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江门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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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未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怎么办呢?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参保人遗属还要做什么?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待遇申领或处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后续业务:

0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广东省一地或多地参保缴费的

可根据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

02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0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若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0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注:参保人多地参保的,其遗属不得重复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如有疑问可致电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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