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解院的成立代表了争端解决价值的深刻转向,它不实行赢者通吃的强制性裁决制度,而是致力于通过协商寻求双方都可接受的方案。”3月30日下午,在珠海参加“珠企扬帆·法护远航”专项系列活动之企业“出海”合规及商事争议解决供需对接交流会时,国际调解院常务副秘书长孙劲接受南方+记者独家专访,通俗介绍了国际调解院成立的价值。
于2025年10月成立的国际调解院,是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近半年来,其发展迅速——从最初的33个签署国、8个批准国,扩容至目前40个签署国、12个批准国。这一速度在国际组织史上实属罕见,折射出全球南方国家对新型国际法治体系的强烈期待。

国际调解院常务副秘书长孙劲(右一)接受南方+记者专访。 受访者 供图
作为由我国牵头发起、总部设在香港的法治公共产品,国际调解院如何运作?其调解员如何构成?能为大湾区“出海”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围绕这些问题,南方+记者深度对话孙劲。

填补制度空白
为全球提供全新且普惠的法治公共产品
为什么需要国际调解院?孙劲开门见山地指出,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严峻挑战。包括国际法院、WTO在内的当今国际社会主要争端解决方式,正遭遇效率与公正的双重危机。“WTO上诉机构自2019年起停摆,国际仲裁也普遍存在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的问题,一个案子动辄三五年,费用通常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更关键的是,传统机制长期存在西方中心主义倾向,难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基于此,2022年,中国与18个立场相近国家共同发起筹建国际调解院。2023年2月,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成立。去年5月30日,公约在港签署。8月29日公约生效。同年10月20日,国际调解院正式成立并投入运作。

位于香港湾仔的国际调解院总部大楼。(图/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 受访者 供图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不仅旨在解决个案纠纷,更推动国际治理体系与全球治理理念的演进和完善。”孙劲从四个角度概括其重大意义:第一,填补制度空白,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专门致力于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全新的、普惠的争端解决选项。第二,推动争端解决理念从对抗转向合作,不实行赢者通吃的强制性裁决,而是通过协商寻求双方可接受的方案,体现了中华文化中以和为贵、和合共生的智慧。第三,增强全球治理体系的代表性与包容性,作为由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发起并广泛参与的国际组织,其本身就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第四,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总部设在香港,反映了各成员国对“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成熟普通法体系、独立司法制度以及国际化优势的高度认可。

大湾区内跨境纠纷同样适用
调解员构成有港澳“元素”
国际调解院为全球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高效的、低成本的争议解决路径。目前其国家间调解规则、商事和投资调解规则均已制定并发布。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国家间的争议、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境商事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调解院公约专门对“非单一法律制度”作出规定。即若一国存在多个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领土单元,则该国不同法域当事人之间涉及商业关系的争议,也可被视为国际商业争端。孙劲表示,基于这一条款,粤港澳大湾区内相关跨境纠纷,也可以适用国际调解院的规则进行调解。
商事和投资调解流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案件受理。有三种途径可以启动:最理想的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调解条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纠纷发生后双方可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有调解意愿但不确定对方是否同意,也可以单方面向国际调解院提起调解请求,由秘书处协助与另一方联系。“无论事前约定、事后协商,还是单方申请,我们都愿意提供调解服务。”孙劲说。
第二阶段是任命调解员。调解委员会通常由1名或3名调解员组成,优先由当事方选择,同时国际调解院也设有调解员名单协助当事方。孙劲介绍了国际调解院调解员名单构成:“设有两类调解员:一类专门处理国与国纠纷,另一类处理商事和投资纠纷即一般调解员。这两类名单都由各缔约国指定,每个创始成员国有权指定5名国与国调解员和30名一般调解员。调解员由各国提名,代表了该国调解的最高水准,这也是国际调解院最大的优势之一。”中国提供的调解员名单中,既包括内地调解员,也包括香港和澳门的调解员,大湾区的优秀律师和调解员都有机会参与其中。
第三阶段是开展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公正、高效、经济的基本原则,程序安排由当事人与调解员共同商议确定,可通过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过程严格保密,所有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材料,均不得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调解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阶段是结束调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则签署和解协议,经秘书处认证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未能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转而寻求仲裁或诉讼解决。
费用方面,孙劲介绍国际调解院作为全球南方国家共同建设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其收费标准远低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建议将调解写入涉外合同
作为跨境纠纷处置优先选择项
对于包括珠海、横琴在内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如何用好“家门口”的国际调解资源?孙劲给出三条具体建议:对于“走出去”的企业,最好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就将国际调解院调解条款纳入其中。“传统上企业只考虑提交仲裁或诉讼,建议优先选择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提交仲裁或诉讼,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如果合同中没有调解条款,但纠纷已经发生,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看是否愿意共同将纠纷提交调解院调解。如果对方同意,双方可以形成新的同意调解协议,这并不影响未来如果调解不成功、继续走诉讼或仲裁的路径。此外,如果一方想调解但不确定对方是否愿意,可以向国际调解院提交单方面调解申请,由国际调解院协助与外方联系。
针对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孙劲介绍有三种保障途径。首先,依据各国可适用的国内法。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有司法确认程序。“据我们所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将国际调解院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如果实现,国际调解院的调解协议在中国境内强制执行将没有问题。”
其次,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不要求互惠,所有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都可以拿到这些国家执行和承认。商事和解协议经国际调解院秘书处认证后,可以依据公约获得执行。
最后,从实际角度考虑,调解案件完全基于当事方自愿,从案件提交、调解员选择、程序开展到达成协议,当事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并获得了满意结果。同时结果有保密性,也照顾到双方关系。当事人反悔、需要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会太高。孙劲表示,作为第一个专门从事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的权威性、中立性和影响力有助于纠纷方在达成协议后自动、自愿、迅速地履行。“我们相信绝大多数案件不会走到强制执行那一步。数据也显示,约有60%至80%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
孙劲表示,由于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天然的涉外性和跨区域性,国际调解院非常欢迎大湾区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积极考虑使用国际调解院的调解服务。“国际调解院不仅有完善的规则,也拥有顶级的调解员。我们希望与大湾区的相关机构保持友好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广调解、提升调解能力建设、打造更好的调解生态圈。”
南方+记者 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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