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许远洲接到邓某打来的电话,对方告知被执行款项已进入执行回转程序。这场历经多年的民事纠纷,终于实现了定分止争。
杨某、刘某和邓某是小学同学,三人关系素来不错。2016年3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7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并邀请邓某担任担保人,邓某欣然应允。不料,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无力偿还,便与刘某协商将还款日期延至当年10月,而这一变更邓某并不知情。
直至2017年5月,杨某仍未还清借款,刘某遂将杨某、邓某诉至法院。彼时邓某身居海外,未能参与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份源于情谊的临时担保,竟变成邓某甩不脱的长期负债。邓某回国后,发现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医保卡、车辆均被查封。满心不解的他于2022年6月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将审查重点聚焦于该案核心争议焦点——担保期间的计算问题。经查,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原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6月,据此,邓某的保证期间应于同年12月届满。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就像权利的有效保质期,一旦过期,相关权利便归于消灭。”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他进一步指出,对于除斥期间,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但该案原审阶段,因邓某缺席诉讼,法院未能深入审理这一关键事实,也未评价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最终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偏差。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杨某与刘某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时,未征得担保人邓某同意,因此邓某的保证期间起算时间,仍应按双方初次约定的还款日期计算。而债权人刘某于2017年5月才起诉主张权利,此时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邓某的担保责任依法应予免除。原一、二审判决忽略了保证期间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不当。
广州市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后,省检察院于2023年1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再审审理,省高级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邓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也希望通过办理这起案件,向社会传递‘担保有期限,行使权利需及时’的法律常识,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情谊担保陷入纠纷。”承办检察官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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