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是小事,缓刑不是“标配”,触碰红线必受严惩!江海区检察院结合本院真实案例,纠正醉驾认知误区,明确法律红线,大家看完本篇推送请转发提醒身边每一位驾驶人!
这些想法,害了很多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驾驶人存在一些认知误区,总觉得“就喝一点、不会被查”、“认错态度好就能缓刑”。
在此明确告知:这是错误的!
其实,法律对醉驾的认定和处罚有明确标准,缓刑更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触碰“红线”,拘役实刑将无法避免!
案例一
【屡教不改型】

1
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浓度为132mg/100ml。经查,林某在案发一年前,就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不适用缓刑。最终,林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实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肇事致伤型】

2
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与两名步行群众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邓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8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伤且负全部责任,不适用缓刑。最终,邓某被判处拘役实刑,并处罚金。案例三
【高浓度醉驾型】

3
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0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不适用缓刑。曾某血液酒精浓度超过了180mg/100ml的临界值。最终,曾某被判处拘役实刑,并处罚金。【醉驾这些情形,从重处理!】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这些情形,不适用缓刑!】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80 毫克 / 100 毫升的;
6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看似简单,却是守护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对他人、对整个社会负责。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触碰醉驾红线,不仅会面临拘役、罚金的刑罚,还会留下案底,影响自身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在此,全体检察官呼吁:每一位驾驶人都要牢记法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让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主动相互监督提醒,携手守护道路交通安全,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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