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起草说明正式向社会公布️,针对佛山当前超281万辆的电动自行车的现状,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涉电动自行车的各种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共30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一)政务网站。通过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在通告页面留言反馈。
(二)信函。来信请寄佛山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立法专班收,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2号,邮政编码:528000。
| 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起草说明,目前在佛山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81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多发,群众人身和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反映强烈。
征求意见稿列明,“总量控制”是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对象,既包括个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管理办法则另行制定。
| 这些违规行为将被罚
对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则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行车时刷手机、超速、不佩戴头盔、不主动避让行人、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未悬挂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信函的渠道进行反馈。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政府网、广佛头条、南海融媒
编辑:佛山新闻网 游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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