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判决丈夫去世后与公婆同住并悉心尽孝的王某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以司法裁判倡导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基本案情
老人李某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李某的儿子病故。同年11月,老人李某罹患重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儿媳王某没有再婚,一直与老人同住,悉心抚养子女的同时,与婆婆共同负责公公李某的日常起居、医疗陪护等,直至2018年李某去世。

李某去世后,其名下房产被征收,分得安置房和补偿款。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王某申请参加诉讼,主张其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协调妇联调解力量。家事调解员联合妇联走访李某家庭,推动化解双方矛盾,双方最终表示尊重法院处理。同时,法院前往村委进行实地调查,结合在案证据,认定王某对患病公公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依法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分得遗产。
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陈佩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突破了以血缘关系为唯一纽带的传统继承模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家庭成员间扶养行为的财产价值,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王某在子女年幼时丧夫、遭遇重大家庭变故后,作为儿媳仍与公婆共同居住、互相扶持度日,并在公公李某患重病需长期卧床护理时,与婆婆一同照顾李某至其去世。王某这种扶养照料行为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应予肯定,故应当认为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本案中,法院联合妇联开展调解工作,以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方式辅助化解双方矛盾,修复亲情关系,并以司法裁判充分肯定了敬老孝亲的行为,保护了儿媳王某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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