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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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线上线下消费场景不断拓展,消费纠纷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为切实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屏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弘扬公平诚信的交易理念,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3月15日,在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台山市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不同消费场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同类纠纷的司法处理提供参考标尺,以司法力量守护消费公平与民生福祉。

案例1

菜品吃出异物,经营者须承担合理赔偿责任——裴某诉某大排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裴某通过手机点餐平台购买套餐,在用餐时,其在单价88元的海鱼菜品中发现有一只死苍蝇。裴某就食品安全问题与大排档交涉,要求处理,但该大排档拒绝协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裴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裴某在某大排档就餐并支付餐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裴某已依约付款,大排档提供的海鱼菜品中混有异物,食品质量存在瑕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大排档作为经营者,未尽到食品安全审查与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涉案菜品价款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据此,法院判令大排档退还裴某菜品费8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共计108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餐饮食品中发现异物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本案判决不仅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还餐费的诉求,更支持了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对督促餐饮行业提升卫生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是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当消费者在餐桌上发现异物时,可以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当经营者因一只苍蝇付出千元代价时,会更加珍视商誉、严守合规底线。这种良性的市场互动,正是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2

出卖人未告知二手车泡水重大瑕疵应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伍某与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伍某通过闲鱼网与盘某协商购买一辆二手客车。双方看车、试驾后,伍某向盘某支付购车款3.6万元,并完成车辆过户登记。车辆过户后,先后几次出现故障,经维修厂检查提示车辆存在泡水嫌疑。伍某通过查询车辆维修及理赔记录,确认该车存在泡水修复记录。伍某主张,看车时盘某明确否认车辆曾存在重大事故、水泡、火烧等问题;盘某则辩称交易前已告知车辆泡水事实,以瑕疵车辆低价出售,不同意退车退款。伍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盘某退回购车款3.6万元及其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伍某和盘某之间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盘某作为出卖人,未能举证证明交易前已将车辆存在泡水修复的重大瑕疵明确告知伍某,交付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因车辆存在泡水修复记录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伍某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伍某退还案涉车辆,盘某向伍某返还购车款3.6万元,并赔偿伍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

当前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部分出卖人为谋取不当利益,隐瞒车辆严重影响安全与使用价值的关键信息,导致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突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二手车出卖人对车辆重大安全瑕疵负有法定告知义务,不能以交易价格偏低为由免除自身的质量瑕疵披露责任,双方就告知义务存在争议时,应由出卖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的依法处理,既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也倒逼二手车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如实披露车况信息,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向规范、透明健康发展。

案例3

商品与约定不符退货后,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货款——赵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杨某购买两台农机,先后支付定金及货款共计8.15万元。送达后,赵某发现农机与约定不符,当即提出退货退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赵某将农机退回杨某,杨某先退还货款3万元,剩余货款在收到货物并核算损失后三日内退还,且约定农机来回运输费由赵某承担。杨某收到退回农机后,仅退还3万元,对剩余5.15万元不予退还。赵某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货款。杨某主张应扣除运输费1.22万元及检修保养费、发动机修理费、违约金等其他损失3.4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杨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农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杨某应在扣减双方约定由赵某承担的运输费1.22万元后,将剩余货款退还赵某。杨某主张扣除的其他额外损失,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赵某退还货款3.93万元。

【典型意义】

在当前线上商品交易日趋活跃的社会环境下,退货退款已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在消费者合理退货后,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无理克扣货款、随意主张高额损失,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回款慢、成本高,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本案聚焦网络农机买卖中的退货退款场景,明确消费者在合理退货后,有权要求经营者及时返还剩余货款;经营者主张扣除损失的,必须提供真实、充分、关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案裁判有力回应了消费者在退货退款中的痛点与难点,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结合被告在判决后主动退还货款的实际情况,亦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理性维权。

案例4

知假买假牟利行为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魏某诉李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魏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了解到某固体饮料产品后,添加被告李某微信,向其购买该产品6盒,支付价款共计2808元。收货后,魏某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同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出具情况说明,称该产品系假冒其名义生产的伪劣产品。魏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28080元及检测费400元。李某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亦质疑魏某在购买时存在索赔预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食品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李某作为销售者,未提供合法来源且未尽查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查明,魏某自2023年以来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约30宗类似诉讼,其对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明确认知,购买行为具有明显索赔目的。其一次性购买6盒,远超合理消费需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仅支持其中1盒的十倍赔偿,判令李某退还全部货款2808元、支付赔偿金4680元及检测费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假买假”索赔案件。对于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其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但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实际消费需求相匹配,超出合理消费部分的诉求则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在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审查其购买动机和诉讼历史,认定其购买行为超出合理消费范畴,部分索赔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裁判既惩戒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不法经营者,又防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性态度:既不纵容制假售假,也不鼓励以诉讼为业的行为。通过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撰文:叶芷晴 姚彤

编辑 周柳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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