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发布3·15典型案例,直击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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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发布三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从“仅退款”不退货的诚信之争,到“黄牛票”背后的交易风险,再到减肥产品的虚假宣传,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为消费者和商家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

申请“仅退款”后又收货物,法院判了

陈先生在某贸易公司的天猫店铺下单购买两件支架式写字白板,支付货款746元。商品分两批发货,陈先生收到架子部分后,迟迟未收到白板。多次催促发货无果后,他在平台发起退款申请,理由为“未按约定时间发货”。

商家收到退款申请后立即联系陈先生,询问“当即送货是否能接收”。陈先生表示可以,商家随即安排司机将白板送达。然而,陈先生并未取消退款申请。由于商家未在平台规定时间内响应,系统自动将款项退还给陈先生。

商家随后联系陈先生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商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货款746元及相关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高明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申请退款后又同意接收货物,双方对迟延发货已达成一致。商家履行了交货义务,陈先生应支付货款。对于商家主张的打印费、快递费等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陈先生向商家支付货款746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仅退款”权利。申请退款后又同意接收货物,经营者履行交付义务后,消费者若想退货,应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商品完好退还,并自行承担运费。拒不退货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经营者有权要求支付货款。

【案例二】

万元买“黄牛票”钱票两空,法院这样判

市民唐小姐得知某人有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通过微信先后转账10400元委托其购票。对方收款后,又向另一购票人杨某转账9660元。后杨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无法交付门票且迟迟未退款。唐小姐最终钱票两空,将受托人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 高明法院审理认为,唐小姐清楚实际出票人为杨某,但因受托人能拿到最低价再转卖,便直接向其购买门票,并非委托代购。受托人未将每张票价如实告知唐小姐,整个购票过程也未按唐小姐指示完成劳务。因此,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溢价转卖后逾期未交付门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受托人向唐小姐退还票款10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 “黄牛票”“代购票”风险高,通过非正规途径高价购票容易上当受骗。消费者从非官方渠道购票,不仅自身权益难保障,还会助长“黄牛”违法行为,扰乱文艺演出市场秩序。

【案例三】

宣传“一月掉8-20斤”,商家虚假宣传被判三倍赔偿

李某通过微信销售“莓果复合压片糖果”,得知赵先生有减重意愿后,向其推荐称产品能“祛湿控卡提高代谢,一个月掉8-20斤”。赵先生先后两次购买6盒产品,共支付3200元。第一次购买后,赵先生成功减重4斤多。

然而,赵先生的朋友服用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赵先生遂向李某发送检测报告,声称产品添加了非法成分,起诉要求退还货款320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32000元。

争议焦点: 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商家是否存在欺诈?

法院认定: 高明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产品含有非法成分。而商家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合格。因此,赵先生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定,李某在微信中宣传的产品效果与实际介绍不符,属于不实宣传,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 李某退还货款3200元,并按三倍货款赔偿赵先生9600元。

法官提醒: 线上经营并非法外之地,商家宣传产品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网购时要留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若主张食品安全问题,需提供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检测报告。

法官说法:诚信经营 理性消费

高明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三起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了消费领域的法律红线: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诚信维权;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规范宣传。

“无论是‘仅退款’规则的滥用,还是‘黄牛票’的非正规交易,抑或减肥产品的夸大宣传,最终都可能让双方付出更大代价。”法官提醒,面对各种消费诱惑,多一分理性;面对权益受损,多一分证据;面对交易纠纷,多一分诚信——这才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护身符”。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梁睿彤


编辑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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