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护航|规范“消字号”标注,筑牢消毒产品合规防线

广州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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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消费品质,守护安心消费!当前电商平台部分消毒产品存在违规标注“消字号”、虚假宣传等问题,既扰乱市场秩序,也可能误导消费者。今天,广州卫生执法部门聚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合规生产普法宣传,引导企业规范标注、依法生产,共同守护群众健康权益。

根据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的规定。从事上述消毒产品生产这类特定活动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许可证核准的编号如“粤卫消证字[2026]-01-第****号”,即俗称的“消字号”,应作为卫生许可信息标注于产品标签说明书中。

✅  遵循产品目录范围,分类规范标注

目前执行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这三种生产类别进行发证管理。但对于“卫生用品”类别的产品,特别是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15979-2024)于202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后,哪些属于“消字号”?哪些不是?经过梳理比对,敲出重点:乳垫、一次性内裤和棉柔巾等日常用品,未纳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不属于消毒产品,无需标注“消字号”。

近期国家疾控局还明确,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手(指)套是指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其生产应符合消毒产品相关规定,但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手(指)套的生产企业,不需再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另外,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纸质餐饮具生产企业,亦无需再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这意味着,手(指)套和纸杯等产品,正在逐步取消双重许可管理,从事上述产品生产的企业将陆续告别“消字号”。

✅  明确产品定位和命名,合理标注应用场景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以棉柔巾和湿厕纸为例,虽然分别与化妆巾和湿巾/卫生湿巾高度相似,但因其均未纳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并不属于消毒产品,不应标注“消字号”,那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时应如何“避坑”?首先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命名,如定位为“棉柔巾”或“湿厕纸”产品,则无需按照消毒产品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其次是对“化妆巾”“湿巾/卫生湿巾”等“消字号”产品,在不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情况下,化妆巾产品可在“使用范围”适当引入“洗面”“洁面”等功能升级内容,湿巾/卫生湿巾可细化“厕用”等使用场景。

同时,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中“8.3 d)同一个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标注一个产品名称”的规定,各生产企业最小销售包装产品的展示面或可视面的显著位置,均只能展示同一规范名称,且规范宣传用语,切不可“偷梁换柱”。

消毒产品“消字号”是卫生安全合格的重要标识,标注规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防线。

在此提醒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注“消字号”,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适用范围等核心信息,不虚假标注、不夸大标注、不违规标注;

二是坚守合规生产底线,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把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出厂等各环节质量关,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三是杜绝将“消字号”产品虚假宣传为“药品”“保健品”,不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将持续加强消毒产品生产、销售全环节监管,严厉查处违规标注、不合规生产等行为。

在此呼吁所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守诚信经营理念,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消字号”标注,合规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消毒产品时认准正规“消字号”,理性辨别,依法维护自身消费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编辑:大然   责编:邹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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