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综合考量采挖机械、作业频次、采砂数量及采挖土地面积等多重因素,最终认定行为人行为已构成营利性非法采砂,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024年7月,江某未经批准,雇佣人员及机械、车辆擅自在某镇进行非法采矿并多次外运砂土。面对执法人员询问,他坚称“只是挖点砂自己用”,却拒绝配合镇政府查明采矿以及外运砂土的数量。

经专业公司测量确认,江某采挖面积已达到282.67平方米,合0.424亩。因其采砂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规模性,且砂土被多次外运,某镇政府认定该行为已超出“个人生活自用”范畴,属于营利性非法采矿。
2024年9月12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江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不能计算违法所得,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江某处以罚款22000元。
江某不服,诉至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镇政府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江某非法采砂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罚款数额亦无不当,但处罚程序轻微违法,遂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后经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法律仅允许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土,且不得用于经营或变相营利。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非可再生资源,任何未经许可的开采行为,均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乃至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法规宣传,共享信息数据、强化协调联动,加密巡查频次、强化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执法程序意识,实现常态化、规范化整治;公众则应认清法律红线,切勿以“自用”之名行非法开采之实。只有全社会共同敬畏规则、守护资源,才能筑牢生态环境法治防线。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 余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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