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业篇:种瓜不得瓜?原来是假种子!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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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种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短叶十三萝卜种子没有标签,涉嫌经营假种子,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某市场徐某处购进短叶十三萝卜种子100千克,购进价格为6元/千克,并在经营部对外销售。由于该短叶十三萝卜种子没有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案发时,该批种子尚未销售,库存100千克,销售价格是8元/千克,未取得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假种子短叶十三萝卜种子10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温馨提示

一、“假种子”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两类种子均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这两种情形就包括了四种假种子的具体表现: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二是以此种品种的种子冒充其它品种的种子;三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四是售卖的种子没有标签。

二、生产、销售假种子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近年来,生产或者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影响种植户权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农业生产事故。种子生产、销售者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经营假种子,因为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竞业限制等;民事赔偿主要发生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刑事责任则是指生产、销售假种子属于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者,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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