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不戴头盔=拿命开玩笑!这些案例太痛心!

惠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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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亮起,左右观望后猛地加速冲过路口;骑行时嫌头盔闷热碍事,随手挂在车把上……这些看似“图方便”的瞬间,可能正将自己推向危险的边缘。

今天,我们就用真实案例告诉你:这些“小习惯”背后藏着多大的风险!

案例一

闯红灯抢行,瞬间被撞飞

  

4月27日16时34分,李某骑电动车沿车站路与晚报大道交叉路口由南往北红灯行驶时,恰遇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此由东往西绿灯正常通行,由于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向某无责任。

案例二

不戴头盔、闯红灯骑行,头部受重创

5月11日,在青竹湖路与太阳山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客车碰撞事故。

事发时,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沿青竹湖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过路口。此时,一辆小车正沿路口西往东方向正常通行,因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目前,该事故电动车驾驶员全责。

案例三

不戴头盔、闯红灯骑行,被撞飞

6月06日12时47分何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湘府路万家丽路路口时,恰遇曾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Z***1的小型客车,沿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何某闯红灯行驶,两车在此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何某受伤并不严重。

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何某负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安全头盔被称为“骑行者的生命盔”

在发生事故时

能有效缓冲撞击力,减少头部受伤的概率。

“保命提醒”来啦!!!

1. 红灯别抢,绿灯慢走:路口通行务必遵守信号灯,宁等3分钟,不抢1秒钟,尤其是视线受阻时,一定要减速观察。

2. 头盔必戴,系紧卡扣:每次骑行前,务必戴好安全头盔,调整好松紧并扣紧卡扣,确保关键时刻能“护头保命”。

3. 规范骑行,守好规则:不逆行、不闯灯、不占用机动车道,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

交通规则的每一条,都是用血泪换来的教训。别让“图方便”变成“酿悲剧”,遵守交规、戴好头盔,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给家人最大的安心。

来源:长沙交警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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