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省正在开展为期一年的电摩专项整治行动。我县公安交管部门正紧锣密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工作,严查严处电摩交通违法行为。
为加强警示教育
现将我县近期
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的交通违法当事人予以曝光
以下违法时间:2026年1月
地点:蕉城镇环城路、东福街
以下违法时间:2026年1月
地点:蕉城镇府前街
温馨提示:
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下不为例;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驾驶摩托车牢记 “有牌证、戴头盔、不超载、靠右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者记1分,罚款200元(违法代码: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违者处罚200元(违法代码:60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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